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栋政林草罚决〔2025〕3号 |
姚安县鑫达牧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姚安县鑫达牧业有限公司 |
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姚安县鑫达牧业养殖场建设项目中,超审批范围占用栋川镇白龙寺村委会团山组大白凹处商品林地1153平方米(1.7295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罚款: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1153平方米×(13+2)元/平方米×0.5倍=8647.5元(捌仟陆佰肆拾柒元伍角整) |
缴纳罚(没)款15日 |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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