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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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1 |
姚安县司法局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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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2 |
姚安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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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3 |
姚安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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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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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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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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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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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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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2 |
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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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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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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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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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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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5 |
姚安县司法局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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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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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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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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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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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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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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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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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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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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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务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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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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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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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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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所财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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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1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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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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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15.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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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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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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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职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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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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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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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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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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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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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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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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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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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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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职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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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姚安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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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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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见追责情形)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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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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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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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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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姚安县纪委县监委0878-5711802;姚安县司法局0878-5712877 2.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4号2楼纪检组办公室; 姚安县司法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monky123456789@163.com 3.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