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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
来源: 姚安县统计局 | 访问量:4878 | 发布时间: 2023/8/8 17:03:25

姚安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姚安县统计局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姚安县统计局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姚安县统计局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姚安县统计局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姚安县统计局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姚安县统计局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姚安县统计局

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姚安县统计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72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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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姚安县统计局

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事前审查:对涉嫌统计违法的行为进行事前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调查;
2.数据初步核查:对上报数据涉嫌有出入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初步核查,确定是否开展实地核查;
3.调查取证:展开实地调查或数据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在检查中发现证明其统计违法行为或数据出入的相关证据和资料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可能,经本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行政监察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姚安县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第条: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负责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根据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行政区域内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职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网上公示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进行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的或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种类、幅度的;

2.检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姚安县统计局

对检举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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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姚安县统计局

对在全国经济普查活动中贡献突出以及对普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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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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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姚安县统计局

对在全国农业普查活动中贡献突出以及对普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统计局制度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5712514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电子邮箱:yaxtjj5712514@126.com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驻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2113

3.信函投诉:县纪委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上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o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