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  行政执法清单
姚安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来源: 姚安县财政局 | 访问量:5112 | 发布时间: 2023/8/8 12:24:57
姚安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1 姚安县财政局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计划或举报投诉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移送责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检查结论要求落实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
2 姚安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相应的处罚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检查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
3 姚安县财政局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检查结论要求落实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
4 姚安县财政局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十五条: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公司合法经营。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现场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责令停业整改1个月等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整改不合格上报省金融办取消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省金融办取消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并跟踪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责令停业整改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
5 姚安县财政局 资本管理公司监管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4】3号)附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省金融办指导和督促州(市)金融办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州(市)金融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县(区)金融办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监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情况。 1.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现场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商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报省金融办审定后,取消试点资格并商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并跟踪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责令停业整改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
6 姚安县财政局 股权投资类企业监管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金办【2011】515号)附件:《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应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发展支持,重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和违法投资等违法行为,在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情况和投资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相关检查工作可以委托注册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进行。 1.检查责任: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采取约见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地: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并跟踪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责令停业整改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
7 姚安县财政局 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附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4】5号)第二条: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管。 1.检查责任: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及时报省金融办;
3.移送责任:有违法经营、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报省金融办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并提请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并跟踪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责令停业整改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78)571191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897;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5号,邮政编码:675300;
4.网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o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