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
|
|
|
|
|
|
1 |
农药监督抽查 |
农药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台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药经营者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普遍适用 |
|
2 |
肥料监督抽查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一般检查事项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普遍适用 |
|
3 |
种子监督抽查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股;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
普遍适用 |
|
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牵头股室:畜牧兽医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畜牧兽医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普遍适用 |
|
5 |
兽药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畜牧兽医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普遍适用
|
|
|
6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畜牧兽医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
7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畜牧兽医股;责任单位: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普遍适用 |
|
8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实地核查 |
牵头股室: 环境资源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责任单位: 姚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普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