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态保障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
建立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返乡人员、有意愿外出人员等“四个清单”,完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就业日常跟踪监测服务机制,动态掌握稳岗就业情况,分层分类制定就业帮扶措施,精准解决企业“招工难”和“务工难”问题。对县内企业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新吸纳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3个月见习期内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除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安排企业1000元/人的培训费用。
二、切实做好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就业工作
发挥东西部帮扶协作机制作用,组建稳就业工作专班,县人社局组织摸清脱贫劳动力在省外务工就业情况,要与务工脱贫劳动力数量大的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实地对接,发挥好驻外劳务工作站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强化与当地人社部门、就业企业、劳务中介等机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脱贫劳动力收入不稳、岗位不稳等困难问题,努力将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在当地、稳在企业、稳在岗位”。对跨省务工并稳岗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务工交通补助。对2022年以来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就业并稳岗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务工补助。
三、加强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帮扶
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雨露计划”补贴标准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提高至3000元-5000元/人/年。对2021年至2025年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含监测对象),制定“一人一策”帮扶措施,毕业两年内稳定就业的,一次性给予考试报名费用1000元。对2022年至2025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脱贫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含监测对象),用于一次性补助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500元。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公益性岗位管理
严格落实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规模较上年只增不减要求,2022年达到并超过2021年规模,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按不低于800元/人标准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9月底前确保应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到位。
五、发挥帮扶车间促进就业作用
对入驻帮扶车间的企业,进一步落实减、免、扶、补政策,对在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叠加享受就业补助、培训费用补贴。
六、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持力度
县乡村振兴局要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政策知晓度,承贷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加大放贷力度,确保有贷款需求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应贷尽贷,确保年度新增贷款规模较去年只增不减。进一步落实按季度拨付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及时兑付到户的措施,对因疫情影响到期还贷有困难的,及时落实续贷展期金融扶持政策,减轻还款压力。
七、大力实施消费帮扶行动
采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帮扶单位订点采购等方式,统筹安排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强与定点帮扶单位对接协调,在生产周期之前与脱贫户提前确定采购农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规模,并与脱贫户签订采购协议,确保脱贫户农产品以不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变现。鼓励通过协议方式,直接采购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生产的农产品,确保通过消费帮扶让脱贫群众直接增收;单位工会每年至少留出一个节日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用于发放工会会员法定节日慰问品,每人消费金额不少于300元;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完成销售姚安产品到东部地区不少于2500万元。
八、规范和加强经营性项目资产的收益管理
盘活扶贫项目资产,努力提高集体资产收益率,入股分红、资产性收益、产业合作收益等,尽可能向脱贫人口倾斜,提高分配比例和金额。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到户的收益分配,确保9月底前应兑尽兑。
九、加强对患大病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关心帮扶
对2022年1月以后患有36种大病其中一种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到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年内给予一次性交通食宿补助1000元。确保每年9月底前应兑尽兑。
十、发挥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
重点关注未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孩以上困难家庭、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将基本生活有困难且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脱贫人口,因家庭收入骤减、支出骤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保障政策的监测对象,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流程,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低保金。严格落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惠民惠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