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 | 楚环姚罚字〔2025〕1号 | 姚安安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 | 宋春辉 |
2024年11月1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该公司开展检查,经调阅2024年3月份以来检验数据及检验过程视频,发现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OBD作弊器行为,有302台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检验报告的CID及CVN雷同。 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调查及数据比对,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的规定,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公司总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20份,其中不合格报告24份,合格报告196份,涉及车辆201辆。涉及2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其中:有152份检测报告中CALID为6012767GHIJK569A,有68份检测报告中CALID为3I1GK645937208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元整(¥13,72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贰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128,720.00)。 |
2 | 楚环姚罚字〔2025〕2号 | 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 | 曹雪梅 |
2024年11月1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对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东街居委会(东片区)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经调阅该机构2024年8月份至10月份检验数据及检验过程视频发现,该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OBD作弊器行为。有191台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检验报告的CID及CVN雷同。 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盘和调查。经调查及数据比对,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的规定,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公司总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795份,其中合格报告745份,不合格报告50份,涉及车辆704辆;涉及1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57,75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柒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172,7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