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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1月)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730 | 发布时间: 2024/11/26 9:35:1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姚农(兽药)罚〔2024〕2号

姚安县梁昌华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姚安县梁昌华兽药经营部

 

梁昌华

  2024年10月11日,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6种兽药存在异常,经调查兽药1包装标识为饲料原料,原料组成中添加了中药材,产品特点、产品功效标注具有治疗作用;兽药2包装标识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标注有治疗作用;兽药3包装标识为饲料添加剂,原辅料组成中添加有中药材,产品功能标注有治疗作用;而兽药4、兽药5、兽药6无法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查询到相符的信息,可以证实属于未经审批即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认定兽药1、兽药2、兽药3为假兽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兽药4、兽药5、兽药6按照假兽药处理。

1.没收查获的违法经营假兽药(山楂开肚快:49袋;止咬止啄灵:19袋;钙磷锌:6袋;金荞麦片-重症一号:80袋;胀囊1+1:91袋;巨毒金刚-清瘟败毒片:65包)。

2.没收违法所得56.20元。

3.处货值金额366.00元2倍(366.00×2=732.00元)罚款。罚没金合计:(56.20+732.00=788.20)元

(大写:柒佰捌拾捌元贰角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8日

 

 

2

姚农(兽药)罚〔2024〕3号

姚安华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姚安华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董 勇

  2024年10月11日,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利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发现8种兽药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后又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库中进一步查询,兽药4(黄藤素射液)可以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到与产品相符的信息,但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的规定将兽药入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5、兽药6、兽药7、兽药8无法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查询到相符的信息,属于未经审批即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5、兽药6、兽药7、兽药8按照假兽药处理。

1.没收查获的违法经营假兽药(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15盒;高热血清:4盒;苦木注射液:5盒;板青颗粒:6袋;提神开口板蓝根注射液:8盒;重症金处方:2盒;清瘟败毒散: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34.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190.00元的2倍罚款,即2380.00元。

罚没金额合计2814.00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8日

 

3

姚农(兽药)罚〔2024〕4号

姚安县安俊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姚安县安俊兽药经营部

全安俊

2024年10月12日,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利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和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发现7种兽药存在异常,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查询结果,(一)兽药5可以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到与产品相符的信息,但你单位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的规定将兽药入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七十一条“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销售出库时,需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产品出库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规定,允许正常销售的兽药产品都应该可以通过兽药产品包装上的兽药二维码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查到相符的信息。

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4、兽药6、兽药7无法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查询到相符的信息,可以证实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4、兽药6、兽药7属于未经审批即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4、兽药6、兽药7按照假兽药处理。

1.没收查获的违法经营假兽药(头孢噻呋钠片:45袋;精制敌百虫片:47袋;咳喘肺疫终结者:2套;毒痢速停:2盒;柴胡注射液:7盒;鱼腥草注射液:7盒)。

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350.00元的2倍罚款,即700.00元。

罚没金额合计727.00元(大写:柒佰贰拾柒元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8日

 

 

4

姚农(兽药)罚〔2024〕5号

姚安县绍鸿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姚安县绍鸿兽药经营部

李绍鸿

  2024年11月5日,姚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姚安县绍鸿经营部兽药进行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兽药电子追溯兽药二维码查询,发现当事人经营的6种兽药均无法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的兽药电子追溯兽药二维码查询,随后又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库复查,均无法查询到与涉案6种兽药的查询结果与产品信息相符的信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七十一条“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销售出库时,需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产品出库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规定,允许正常销售的兽药产品都应该可以通过兽药产品包装上的兽药二维码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查到相符的信息。而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4、兽药6无法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查询到相符的信息,可以证实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4、兽药6属于未经审批即生产销售的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兽药1、兽药2、兽药3、兽药4、兽药6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经营假兽药。

 兽药5生产许可证为饲料添加剂批文,产品包装标识明显标注“主治:疥螨、蜱、虱、虻、蚤等寄生虫”,使用说明书“药理作用”“适用症状”均明确指出具有杀虫功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的规定,认定兽药5应纳入兽药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其他种兽药冒充兽药的”的规定,认定兽药5为假兽药,当事人销售兽药5的行为是违法经营假兽药。

1.没收扣押的假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305元(652.5×2=130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87.5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