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下列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燃气经营行为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办理的,将按规定给予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内(可根据案情适当延长)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