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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姚住建行责停字〔2019〕第 01 号
来源: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量:10168 | 发布时间: 2019/11/19 17:01:09

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下列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燃气经营行为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办理的,将按规定给予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内(可根据案情适当延长)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