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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167 | 发布时间: 2025/6/16 15:29:32

姚政行复不受决字〔2025〕第3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姚安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孙某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于2025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云南信访系统提交信访件,反映:申请人户房子下有一道痕迹,申请人认为是当地政府在施工乡村振兴工程中挖机造成的痕迹,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告知申请人房屋痕迹的原因。该信访件交由被申请人办理后,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其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2月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本身并不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