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生态环境   > >  行政处罚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2805 | 发布时间: 2024/7/21 12:00:2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1 楚环姚罚字〔2023〕7号 姚安县雄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案环境违法行为案 何建雄     该公司建设的位于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内的石榴汁加工生产线正在试运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公司石榴汁加工生产线于2023年2月27日开始建设,2023年8月25日开始试运行,2023年8月与楚雄硕利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姚安县雄达农业果蔬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合同》,但截至9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还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38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公司石榴汁生产属于名录第 26项饮料制造中的有发酵工艺、原汁生产,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
    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生产废水。公司石榴清洗及输送过程中产生的水通过收集后经一个25立方米的二级沉淀池沉淀后外排厂区门口沟渠,排放水体感官呈黑色并伴有酸味;石榴榨汁生产车间内场地及设备冲洗的水经厂区东面一个25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通过管道向厂区外沟渠排放,排放水体感官黑色并伴有酸味。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9月20日分别对公司厂区东面污水外排口及厂区门口沟渠内水体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姚环监字〔2023〕026号)显示,厂区污水外排口PH6.1,化学需氧量2000㎎/L、总磷0.64㎎/L、氨氮0.228㎎/L;厂区门口沟渠内PH6.5,化学需氧量1891㎎/L、总磷0.68㎎/L、氨氮0.171㎎/L。公司于2023年8月与楚雄锦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姚安县雄达农业果蔬加工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预案及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服务合同》,但截至9月20日现场检查时还未见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