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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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4〕7号
巨坤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县年产64吨虾青素油粉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姚安县年产64吨虾青素油粉提取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产业集聚区,总投资20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2万元,占总投资的6.32%。项目共建设占地面积2000㎡的生产厂房。其中3#厂房(1F)占地面积约666㎡,主要设置普通生产区、洁净生产车间、提取车间;4#厂房(1F)占地面积约1080㎡,主要布置辅助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车间;其余共建设1间天然气蒸汽发生器用房、1间乙醇储存罐用房、1间污水处理站站房等;其余1200㎡用地主要用于道路、绿化等设施建设。项目共生产虾青素油粉64t/a,其中建设1条62.8t/a虾青素粉生产线;1条1.2t/a虾青素油生产线。
一、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制定降噪措施。昼间12:00—14:00及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现场合理布局,将施工阶段的噪声减至最小,以避免噪声声级过高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从声源上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错开使用;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应限制车速,减少或杜绝鸣笛,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人为噪声的产生,避免因施工噪声产生纠纷。施工期废水依托楚雄润丰塑业有限公司已有公厕、化粪池 (10m3)收集后回用于厂区内绿化及菜地浇灌,不外排;地势较低处建设1个临时废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初期雨水,产生的初期雨水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及施工用水,不外排。施工过程中施工物料不大量堆存,使用篷布遮盖;日常设置洒水软管1套对施工建设区域和施工期间道路洒水降尘;项目建设区域环境较开阔,焊接烟尘经大气扩散后排放。施工产生的废水管、废电线、废钢材及铁块等建筑垃圾以及废包装材料等回收出售给有资质的废品收购站,不能回收利用的作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土建产生的废土石方,一方面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高挖低填利用,剩余的作为项目绿化带建设覆土回填利用;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经设置1个加盖垃圾桶收集后随楚雄润丰塑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生活垃圾一起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单位需合理安排施工,防止出现处置不当而导致的水土流失。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设置1台1.5t/h天然气蒸汽发生器供给蒸汽,废气及颗粒物经过超低氮全预混贯流舱设计及配套1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限值标准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50mg/m3、SO2300mg/m3、NOx300mg/m3)的要求;干藻泥粉碎、筛粉及混合粉尘经密闭设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负压车间(布袋净化)收集处理;藻渣过滤挥发及乙醇罐大小呼吸排放非甲烷总烃经过大气稀释扩散后排放;项目区污水处理站采用地面式一体化设置,产生的异味经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过滤后排放,并于污水处理站四周建设绿化带阻隔后外排,污水处理站排放异味经大气扩散后排放;生产车间内红球藻压滤、冻干、粉碎、提取等产生的少量腥味、异味经封闭车间阻隔后排到室外经大气稀释扩散后排放;压滤产生的藻渣产出后立即使用塑料袋封装依托红球藻养殖项目冷库暂存后作为饲料外售;项目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项目运营期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生产过程中废水种类主要为新鲜红球藻压滤废水、破壁离心滤液、酒精回收塔塔釜废水、真空浓缩脱水、提取罐冷却废水、乙醇回收塔冷却废水、天然气蒸汽发生器回收冷凝液、天然气蒸汽发生器排污水、车间地坪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以及车间内人员清洗废水。冷却废水、乙醇回收塔冷却废水、天然气蒸汽发生器回收冷凝液经冷却水箱收集,循环利用,不外排;其余废水经埋地废水收集管网收集后进入本项目新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要求后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项目运营期的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包括:压滤机、冻干机、微波干燥灭菌机、粉碎筛粉机、混合机、配料罐、胶体磨、离心机、提取罐、过滤机、外循环浓缩器、减压浓缩器、内外包装机、空调机、乙醇回收塔、蒸汽发生器。噪声源强根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附录A(HJ 2034-2013)和类比其他项目环评进行确定,其产生的噪声源强约为70-90dB(A)之间。项目禁止夜间生产,投入运营后,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即昼间标准限值:≤65dB(A),达标排放。运营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转正常;减震基础定时维护,避免松动,减震垫损坏定时更换,减少非正常噪声。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红球藻藻渣、干藻泥粉碎车间布袋收尘、负压车间净化布袋收集粉尘、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等。藻渣、布袋收集粉尘利用塑料袋封装依托项目区西部邻近红球藻养殖项目冷库暂存,作为饲料外售;污水处理站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处理或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六)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贮存;项目运营过程中,需采取合理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报告提出的水、气、声监测计划。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