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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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4〕6号
姚安县雄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县雄达农业果蔬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姚安县雄达农业果蔬加工厂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草海工业集聚区,总投资3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51万元,占总投资的1.67%。项目总体建设用地4151.39㎡,属工业用地。其中:钢架构厂房1栋,占地面积1760㎡,2层结构,1层为生产区和冻库,二层为办公区。1层建设内容包括:接果和初冲洗水池3个,总占地面积144㎡;速冻库2个、极冻库2个,总占地面积260㎡;生产车间1座600㎡,其他包括设备房1个50㎡、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房1个20㎡、食堂1间20㎡、卫生间1个70㎡和化验室1个50㎡、通道及杂物仓库等。二层主要为办公区和参观走廊,建筑面积544㎡;其余建设内容包括辅助设施、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等。建成后年产1200吨果蔬汁(其中果汁900吨,蔬菜汁300吨)。
一、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制定降噪措施。昼间12:00—14:00及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现场合理布局,将施工阶段的噪声减至最小,以避免噪声声级过高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从声源上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作业面;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一直保持良好的状态,减轻因设备运行状态不佳而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动力机械、设备加强定期检修、养护。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人为噪声的产生,避免因施工噪声产生纠纷;对于运输车辆噪声,应限制车速,减少夜间运输量,对运输车辆定期维修保养,减少或杜绝鸣笛,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施工期废水经已建化粪池(容积3m3)处理后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筑垃圾能回收的应回收,不能回收的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进行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尽量减少施工垃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充分利用现有的垃圾收集设施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掏,施工单位需合理安排施工,防止出现处置不当而导致的水土流失。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设置1台2.1/h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限值标准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50mg/m3、SO2300mg/m3、NOx300mg/m3)的要求;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和地面上治理设施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量;对于果渣,除橄榄核外,其余均日产日清,橄榄核暂存于临时堆放点,运行期间加强对锅炉设施和污水处理站的维护和管理,杜绝非正常排放导致恶臭气体的产生。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是蒸汽冷凝水(果汁巴氏消毒工序)、制冷系统设备冷却水、果蔬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废水、榨汁设备冲洗废水、化验室设备冲洗废水、蒸汽发生器强制排水、生活污水。巴氏消毒工序蒸汽冷凝水回至纯水箱循环回用,不外排;制冷系统的冷却水经风冷塔和3m3的水箱冷却后循环回用,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经各自管道收集后,企业配套建设1座50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到(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Ι级标准的A标准后进入工业集聚区市政道路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为调节均质沉淀+絮凝沉淀+气浮除渣+A2/O+絮凝斜管沉淀池+砂滤处理工艺,出水需达到进入管网的标准要求;食堂废水经1m3的隔油池处理后,与经3m3化粪池处理的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经总排口外排工业集聚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项目运营期的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包括提升机、刷果机、清洗风干机、去皮机、打瓣机、震动筛、榨汁机、冰水一体机、灌装机、引风机、鼓风机、制冷机等,噪声源强约为75-90dB(A)。采用低噪环保设备、设置减震基础和减震垫连接,产噪设备置于厂房内,厂房隔声;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引风机设置罩棚隔音和消声装置等。通过距离衰减,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对产噪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运转非正常噪声。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坏果蔬、果蔬渣、废包装材料、废渗透膜、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化粪池污泥、化验室废培养基;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其他固废包括生活垃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坏果蔬、果蔬渣、废渗透膜、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站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处理或回收利用;实验室废培养基经高温灭菌消毒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区暂存于危废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六)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贮存;项目运营过程中,需采取合理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