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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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4〕1号
云南嘉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云南嘉橙农业天然气锅炉及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云南嘉橙农业天然气锅炉及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位于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总投资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7万元。本项目总占地500㎡,总建筑占地面积350㎡,属于设施农用地。主要建设锅炉房,安装锅炉辅助设施、储能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台8t/h生物质锅炉和1台8t/h燃气锅炉及其附属设施、房间的建设和安装。
一、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将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活动尽量安排在白天,禁止夜间(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作业。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采用低噪声、低振动施工工艺;改造施工方法和操作方法,防止产生高噪声、高振动;采取消声罩壳措施,努力使噪声、振动降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限值;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建设或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建筑垃圾应妥善处理与处置,能回收的应回收,不能回收的送往指定地点填埋,尽量减少施工垃圾对环境和城市市容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在施工现场定点收集,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天然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的方式,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锅炉废气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锅炉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项目运营期用水主要为锅炉软水系统制备排水和锅炉排污水。锅炉房内设备内定期清洁和维护,防止排污管道内受到异物阻塞。生活废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锅炉废水全部采用密闭管道进行收集,采用沉淀法处理后达标回用于种植基地灌溉。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水泵、引风机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设备,通过罩壳、隔声、合理布局,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的噪声监测计划。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除粉尘、炉渣等定期收集后和其他废料配合施用于种植基地;废反渗透膜和废滤袋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置;项目不产生危险废物,不再单独设置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