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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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3〕17号
姚安宇锦花卉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县光禄镇特色农业生产种植示范基地及配套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9月6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姚安县光禄镇特色农业生产种植示范基地及配套锅炉建设项目位于姚安县光禄镇福光村委会,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35万元。本项目拟建设年产892吨玫瑰花种植基地,配套水肥车间设施设备、2台6吨生物质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加工车间、食堂、宿舍等。项目总体建设用地54700平方米,温室大棚占地46573.8平方米,水肥车间和设施设备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加温车间及设施设备占地600平方米。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控制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限值;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建设,不外排;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湿式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经40米排气筒排放,确保锅炉废气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锅炉定期排污水、软水处理废水、包花清洗废水、浇灌渗出水收集经沉淀后回用于灌溉和生产,所有生产废水均不得外排。污水管网接通前,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种植基地浇灌,不外排;污水管网接通后,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水泵、风机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除尘灰、炉渣等定期清理后暂存堆渣间,优先回收利用妥善处置;修整产生的花卉枝叶秸秆优先收集还田利用;软水制备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农药包装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要求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化学品包装、废机油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