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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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3〕1号
姚安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县适中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姚安县适中乡,场址地理坐标中心位置为东经101°30' 39.010",北纬25°34' 16.099"。项目用地总规模为36.1328hm2,项目永久用地包括1个35kV开关站占地面积为0.1091hm2,13个箱变占地面积为0.0996hm2;项目临时用地为光伏场区用地,占地面积为35.9241hm2。本项目规划容量为25MW,共计分成13个光伏并网发电单元,其中3个3.15MW方阵,1个2.5MW方阵,2个2MW方阵,3个1.6MW方阵,1个1.6MW方阵和3个1MW方阵,新建1座35kV开关站。项目总投资16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8.5万元。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化项目布局,光伏板布设须严格按照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建筑材料运输和堆放采取篷布覆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土石方及时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切实做好项目区原生植被的保护,最大程度减少对植被破坏,维护好当地生态环境质量。
(三)规范雨污分流,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各光伏列阵区清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绿化,不外排。
(四)合理优化噪声源。逆变器选用低噪声类型设备,设备底部基础安装减振垫,确保开关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弃光电设备组件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加强事故油池的管理,变压器事故及检修产生的废油、含油废物、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废管理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本项目集电线路均采用直埋电缆敷设,不设架空线路,故不进行塔基建设。本项目不设置升压站,接入35kV古岩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单独立项实施,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不包括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