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2〕12号
姚安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姚安中胜石化开发有限公司大石棚加油站建设项目位于姚安县城南入口,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23万元,年销售汽油3200t、柴油3000t。项目占地面积2685m2,总建筑面积1340.21m2,拟建设3层站房1幢,加油站罩棚1个,50m392#汽油储罐1个,50m395#汽油储罐1个,50m30#柴油储罐2个,6台加油机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控制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限值;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建设,不外排;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项目区做到雨污分流,近期生活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场地含油雨水等经隔油池、化粪池、三级油水分离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要求后排入中水回用池,用于绿化和洒水降尘,不外排;远期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地埋式油罐及自封式加油枪,设置加油和卸油油气回收系统,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限值要求,场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应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西厂界)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污泥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含油废物、油水分离池浮油、油罐清洁废物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