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管理要求,推进构建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国家生态环境部适时修订并公布《名录》。
一、根据2021年版《名录》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了名录之外“无审批”的规定。(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中行业代码,即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的代码未在《名录》中的行业项目免于环评)
二、名录中标有“*”号的类别,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须开展环评工作,其余的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三、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5〕207号)的精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为企业出具办理环评、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材料。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