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7月2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0878-6082116 (楚雄州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自然生态股)
0878-5716020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 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0〕10号
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对《姚安县太平镇摆依村豹子箐石场25万吨/年普通建筑用砂岩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云南国煊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摆依村组,总投资652.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1.51万元),矿区开采范围0.0827km2,开采规模25万t/a。该矿山用于“G56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姚安段工程”建设,所有渣料不得对外销售,在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姚安段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关闭。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一、做好石场开采规划,建设截排水沟、雨水收集池、表土场、排土场、修建拦渣坝,分片剥离和开采,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施工场地、运输道路洒水;施工废水、生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小施工噪声影响;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运至附近村庄垃圾处置点进行妥善处置。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运输车辆进行覆盖运输,对成品堆场、表土场、排土场、进场道路经常洒水,破碎、筛分工序进行围挡,并用水雾喷淋降尘,确保营运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加强污水处置。在项目区西侧、东侧分别设置15m3的初期雨水收集沉砂池各1个,初期雨水、表土堆场淋滤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施工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汽车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和禁鸣;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防治。沉砂池的泥沙经清掏后运至堆放于表土堆场内,用于项目区后期植被恢复覆土;旱厕粪便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厨房含油废水及剩菜剩饭经泔水桶收集供给附近村民用于禽畜养殖。
设备维修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于项目危废暂存间内暂存,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按征占地范围开采,制定有计划、有步骤的植被恢复方案,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闭场期的污染防治:待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姚安段工程建设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并通过土地复垦,边坡治理等措施,对石场进行全面生态整治和生态恢复。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五、按规定接受和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