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6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3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0878-6082116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审批股)
0878-5716020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 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对《姚安县胡家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姚安县弥兴镇大村村委会永保冲村,总投资3905.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2.5万元),总用地面积89911.26m2。本次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对坝体和坝基进行防渗处理,整修坝坡;封堵输水高涵和输水低涵,增设输水隧洞;拆除泄洪隧洞,重建泄洪隧洞或增设溢洪道;结合泄输水建筑物拆除重建工程,配置完善的闸门及启闭设备;更新改造监测系统,增设完善的变形与渗流监测设施,完善防汛公路、备用电源以及管理房等管理设施,进行白蚁防治。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间的环保措施
1、采取经常对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临时表土堆场遮盖措施进行抑尘。施工期间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及洒水抑尘,不外排;
3、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小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剥离表土运往表土堆场暂存,用于工程结束后的绿化覆土;产生的弃渣运往本项目设置的弃渣场堆存处置;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送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无回收价值的运至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附近村寨生活垃圾收集点处置。
5、严格在征占地范围内施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施工期要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不得捕杀野生动物;做好弃渣场、取土场、表土堆场、临时转料场、施工场地等临时占地周边的截、排水工作,加强剥离料堆放管理,严禁乱堆乱弃,尽力减轻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各种临时占地进行土地整治,拆除临时建筑,及时覆土和恢复植被。
(二)运营期间,产噪设备安装减震垫,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水库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农田灌溉,不外排;厨房安装抽油烟机;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四、按规定接受和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