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9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6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878-5721727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0878-6082116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自然生态股)
0878-5716020 (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通信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 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19〕5号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提交的《姚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和楚雄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楚环评估意见〔2019〕105号),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姚安县姚安盆地西侧蚂蟥箐村沟箐内(原姚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垃圾场调节池下游),总投资6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万元)。项目总占地1181m2,依托垃圾场现有生活设施、渗滤液收集池(调节池),新建40m3/d“预处理+两级DTRO”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值班室、控制室、配电室等。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做好与依托工程的衔接;按照防渗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加强场地洒水降尘、封闭运输等措施减缓施工粉尘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并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
(二)垃圾场渗滤液经收集后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40 m3/d),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后排至蚂蝗箐溪沟,最后汇入杨官庄水库;项目须保留和维护好垃圾场原回喷系统,在渗滤液处理系统故障、渗滤液收集池无法满足暂存需求时,采取渗滤液回喷处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渗滤液处理废水外排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加强监控。
(三)加强噪声防治。通过对噪声源安装减振垫、消声器,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运行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栅渣、污泥统一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六)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在此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COD0.75 t/a,NH3-N0.19 t/a。
三、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局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按规定支持和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姚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