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依法依规取得的以下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农产品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冷库设施及烘干设施、加工包装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是指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已建成的地上农业设施实行统一登记的行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实地核查、申报材料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姚安县辖区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查登记,县人民政府核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此证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要件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和将农业设施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的权属证明,不得作为农业设施价值的确认凭证,也不得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附属物价值补偿依据。
第二章 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对经营主体自筹、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份额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登记所有权归属及所有权份额。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采取承包、出租等方式,所有权主体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经营使用的,依据相关经济合同约定执行,不进行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设施用地获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过程合法,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
(三)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登记标准: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5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冷链、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四)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且农业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农业设施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剩余期限。
(五)不存在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所有权不清、未验收合格、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防疫许可证、原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不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等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九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登记证编号。
(二)农业设施名称。
(三)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住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农业设施地址。
(六)农业设施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七)农业设施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造价、持证人权利份额、四至界限、设计使用期限及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间。
(八)农业设施平面图及地理空间位置。
(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其他依法登记的内容。
第三章 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公告登记并经县人民政府核准颁证。
第十二条 农业设施权利申请人申请颁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缴费凭证。
(四)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相关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证明;农业设施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报告或合法证明资料。
(六)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由具备相应资质测绘机构编制的地理位置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及农业设施平面图。
(八)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各方投资比例及份额分割协议。
(九)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确认书。
(十)其他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设施所在地村(居)委会首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设施草图,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四至位置,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
(二)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
(三)勘测定界报告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
(四)设施实际使用情况。
(五)申请主体经营运行情况。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权利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权利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权利人补正。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经公告无异议的,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内。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向申请人颁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2.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3.由于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或其他变更事由发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变更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二)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章);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4.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5.原权利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注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注销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灭失的;
2.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但若已进行抵押权登记的,须由抵押权人与农业设施权利人先对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3.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4.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5.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二)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章);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申请人申请事项的证明材料;
4.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5.原权利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抵押登记。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用于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共同前往《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发证机关,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由发证机关向双方出具《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
(二)抵押主体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持证人可持《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所有权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共同前往《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发证机关,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双方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签章);
2.贷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3.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5.《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原件;
6.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持证人,共同签订的《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确认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应记载以下内容。
1.抵押登记证明编号;
2.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
3.抵押人、抵押权人确定的抵押物价值;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5.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6.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号;
7.农业设施状况。
(五)所有权人申请贷款时,抵押人和农业设施登记所有权人要一致。
第十九条 农业设施抵押注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抵押权人应办理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农业设施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应由农业设施权利人、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且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签章);
2.申请人基本资料;
3.农业设施抵押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
4.《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原件;
5.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合法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农业设施所有权证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失效。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且符合注销情形的,自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之日。
(二)农业设施权利灭失的。
(三)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注销《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以欺骗等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涂改《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
(三)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情形时,权利人未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农业设施权属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情形和《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并交原登记机关注销,若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并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注销。
第二十三条 严禁对《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进行涂改,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重要依据,《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所记载内容与《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登记内容应当一致,若二者发生冲突时,除有证据证明《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均以《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作为权属证明,持证人可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登记机关不对持证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或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