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姚安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姚安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由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获得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农村集体依法登记的“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推进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工作。
县、乡镇财政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代理服务工作有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县、乡镇交通运输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养护资金使用和道路工程实施的监督。
县、乡镇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贯彻、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和从业人员培训等。
县、乡镇水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水库、坝塘、河流、沟渠等水利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强化国家投资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
县、乡镇林草机构负责加强林地资源日常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和草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县、乡镇乡村振兴机构负责制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监督衔接资金使用,加强扶贫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财政涉农项目所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后续的管理使用等监督工作。
县搬迁安置办负责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移民搬迁后续资产管理等工作。
县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开发建设和平台功能优化、宣传推广、操作培训、系统维护等工作,确保平台建好、管好、用好,切实发挥作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村(居)民小组“三资”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好村(居)民小组“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财务问题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以会计委托代理方式交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代理服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账、款分管的管理制度。出纳员或报账员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业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只能在国家金融机构开设1个存款账户,不同的资金来源情况在会计总账相应科目设明细账管理,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开立存款账户,其货币资金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第十四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各乡镇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备用金限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金收付中严禁坐收坐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或出纳员收到现金,不得直接用于财务支付,所收款项须在3日内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存入集体存款账户,使用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再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存款账户内取出方可用于财务支付。
第十五条 建立收支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禁止使用非统一收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六条 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等非经营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一)办公费用管理。办公费用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要严格控制标准,必须遵守相关购前议事及审批、招投标,购回验收及报销审批等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购买零星办公用品,须取得正式票据并附详细清单。
(二)干部报酬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除财政补贴以外补助的发放,必须有农村集体按相关程序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制度文件依据。若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以发放奖金、补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贴补贴,也不得将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组干部个人。
(三)严格交通、通讯费用管理。严禁用集体资金购置个人交通工具,也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报销通讯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洁工程、道路硬化、运输、护林防火等产生的临时租车、加油、用料、用工要严格控制费用。
(四)会议费管理。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其他会议,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要包括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会议支出标准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标准。会议严禁列支香烟、酒水等费用,严禁发放纪念品。
(五)工作餐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严禁列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日常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应事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注明就餐原因,凭审批手续报销费用。工作餐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其标准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公务接待控制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国有企业下乡工作人员在村里就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并入账核算;需集中人力和时间开展的阶段性工作期间,应临时组建伙食团,伙食开支由集体和就餐人员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交通差旅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或村民因公出差差旅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公职人员报销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公务活动一般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用的,需附用车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接待人姓名及电话、证明人等信息。
(七)误工报酬费管理。实行误工报酬登记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村民及非在职在编村干部因参与村集体特殊公事可报销误工补助,原则上实行登记簿制度,统一使用《农村集体误工登记簿》,注明误工事项,误工天数,误工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实行“实误实记”,经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误工清单与标准及时进行公开,在公开7日接受群众监督后(附误工公示照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支付;在编村干部、小组长及支部书记履行日常正常工作职责任务不允许领取误工补助,特殊情况长时间参与村集体修沟修路、国家建设征地等专项性工作,组织单位认为应当领取误工补助的,应事前提出误工补助方案并按“一事一议”相关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八)培训和考察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不得用公款外出旅游或变相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上级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学习考察事项,按上级要求办理支出;由农村集体资金支出的外出学习考察事项,需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村办村管完小儿童节、教师节慰问除外)、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十七条 建立“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准确、详细登记好债权债务,及时清收债权和偿还各项债务。核销债权债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认真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各乡镇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集体决定审批财务支出权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日期。
第二十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要准确核算年内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账;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出纳员或报账员与会计要定期核对现金账,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无论是集体资金、村民筹资,还是财政奖补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坚持“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招投标等合法方式,强化工程监理,工程完工后凭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结算等竣工资料支付工程款,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产品物资领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其直接经营农工产品、生产资料、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要建立产品物资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领用制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盘点及盘点盈亏处理办法。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二十七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还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性资产,若进行承包、租赁的,应制定具体的承包、租赁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土地、林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三资”进行经营性投资,必须坚持谨慎的原则,要对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减少经营风险,确保“三资”的有偿、安全。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等其它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资源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对外来投资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确保投资资本质量。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杜绝口头协议、约定。合同中特别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中要对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
(二)由于国家建设需要,需征用或占用承包土地或其他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在承包方收到国家征用或占用出租(租赁)的资产资源通知1个月内(特殊情况3个月内),承包(租赁)方必须自行处置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资源资产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种植或使用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种植或停止使用资源资产,并恢复承包资源资产原状,因停止种植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予赔偿。
(四)合同中要有承包方不按时缴纳承包(租赁)款进行如何处置的条款约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合法。合同履行期限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集体“三资”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各类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责任人赔偿。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乡镇委托代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与财政或个人资金混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支、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代管资金,也不得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调剂使用;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
(二)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
(三)配合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四)核算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预案。
(五)按规定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
第三十九条 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推举)产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
第四十条 报账员职责:
(一)编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应收应付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督促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五)领取、管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六)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乡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不得带走任何资料,所经管的财务资料必须交财务档案室(柜)统一立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履行其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职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至少每半年公开1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公开1次。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
(四)重大事项审查制度。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下列事项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应坚持“四议两公开”基本原则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3.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
4.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数额;
5.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债权、债务核销;
6.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做出答复。
第四十七条 在每年一季度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开展1次清查,重点对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五)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六)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七)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八)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扶贫、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移民搬迁进城等项目资金投资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其资产及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租赁合同,不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