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姚安县区域(以下简称姚安县)卷烟零售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划方案。
第二条 本规划方案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根据姚安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姚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且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方案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申请延续时因申请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已不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延续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 楚雄州姚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采取小区域总量控制+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姚安县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姚安县城主城区域,包括东街社区、西街社区、南街社区、北街社区、蜻蛉社区,新增加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光禄镇、太平镇、官屯镇、弥兴镇、大河口乡、前场镇、适中乡、左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新增加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三)乡村行政村区域内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县城主城区域和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以外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村中相对较强的道路,以及乡村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新增加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五)特殊区域。
1.居民住宅小区。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或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2.工矿厂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内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新增加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4.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指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每个站最多可设置零售点2个。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
6.以出租铺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同一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商场单层零售点数量限定为1个。
7.同一旅游休闲区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符合小区域数量控制要求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二)经营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机构。
(三)零售点所在楼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固定的烟草制品销售专柜的KTV、酒吧、茶室等娱乐服务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固定的烟草制品销售经营场所的度假村、农家乐。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具备固定的烟草制品销售经营场所的连锁经营企业。
(五)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优先办理许可证的,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一)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退役军人;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低保人群。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以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仓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5.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位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等场所内部的;
7.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9.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50米的;
10.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
11.单独设立且周边200米距离内无居住人群的各类经营场所。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的,乡镇所在地及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出入口50米距离范围内的;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咨询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含通过经营场所可以实现内外连通的);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区域内;
8.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衣)涤护理、服饰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复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印刷照相、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生产销售、农药肥料制售、香烛纸火冥祭用品制售、工艺美术品制售、化工原料及用品制售、宠物及其用品制售、饲料制售、花店苗圃、渔具垂钓用品制售、生鲜水果蔬菜店、冷冻品及海鲜鱼类制售,未具备固定销售专柜的网吧、酒店、水吧、咖啡馆、餐馆、其他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不受小区域总量控制和间距控制,但申请人原经营小区域零售点控制数不再增加。
第十二条 原零售点持证户因商店转让申请歇业,受让者申请在原址新办许可证的,在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不受小区域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三章 布局和调整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姚安辖区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和交通状况对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小区域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原则。
(一)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常和姚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统计结果,持证比例明显高于全省、全州持证率平均水平,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对姚安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小区域总量控制,防止零售点数量大起大落,各区域零售点控制数如下表:
乡镇 |
序号 |
村(居)委会、街道 |
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网点数(个) |
状态 |
烟草制品零售网点控制数(个) |
|
栋川镇 |
1 |
东街社区 |
东街社区东正街 |
4 |
饱和 |
4 |
东街社区平安街 |
3 |
饱和 |
3 |
|||
东街社区金马街 |
2 |
饱和 |
2 |
|||
东街社区文兴路 |
5 |
饱和 |
5 |
|||
东街社区三联村 |
4 |
饱和 |
4 |
|||
东街社区东片区 |
41 |
饱和 |
41 |
|||
2 |
南街社区 |
南街社区南正街 |
11 |
饱和 |
11 |
|
南街社区府前街 |
4 |
饱和 |
4 |
|||
南街社区德丰路 |
9 |
饱和 |
9 |
|||
南街社区环城南路 |
19 |
饱和 |
19 |
|||
南街社区福利来农贸市场 |
3 |
饱和 |
3 |
|||
南街社区梅葛广场 |
2 |
饱和 |
2 |
|||
南街社区南片区 |
14 |
饱和 |
14 |
|||
3 |
西街社区 |
西街社区西正街 |
16 |
饱和 |
16 |
|
西街社区宝城路 |
16 |
饱和 |
16 |
|||
西街社区春晖小区 |
3 |
饱和 |
3 |
|||
西街社区农贸市场 |
29 |
饱和 |
29 |
|||
西街社区景贤街 |
25 |
饱和 |
25 |
|||
西街社区兴隆小区 |
1 |
饱和 |
1 |
|||
西街社区兴苑小区 |
5 |
饱和 |
5 |
|||
西街社区食品公司市场 |
2 |
饱和 |
2 |
|||
4 |
北街社区 |
北街社区北街 |
6 |
饱和 |
6 |
|
北街社区环城北路 |
9 |
饱和 |
9 |
|||
北街社区怀远街 |
2 |
饱和 |
2 |
|||
栋川镇城区小计 |
235 |
|
235 |
|||
5 |
徐官坝社区 |
9 |
饱和 |
9 |
||
6 |
启明村委会 |
6 |
饱和 |
6 |
||
7 |
马草地村委会 |
12 |
饱和 |
12 |
||
8 |
长寿村社区 |
19 |
饱和 |
19 |
||
9 |
地角村委会 |
9 |
饱和 |
9 |
||
10 |
龙岗村委会 |
23 |
饱和 |
23 |
||
11 |
竹园村委会 |
3 |
饱和 |
3 |
||
12 |
白龙寺村委会 |
10 |
饱和 |
10 |
||
13 |
大龙口村委会 |
23 |
饱和 |
23 |
||
14 |
海子心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15 |
郭家凹村委会 |
9 |
饱和 |
9 |
||
16 |
包粮屯社区 |
9 |
饱和 |
9 |
||
17 |
海埂屯社区 |
14 |
饱和 |
14 |
||
18 |
清河社区 |
16 |
饱和 |
16 |
||
19 |
蜻蛉社区 |
18 |
饱和 |
18 |
||
20 |
蛉丰村委会 |
5 |
饱和 |
5 |
||
21 |
仁和村委会 |
14 |
饱和 |
14 |
||
栋川镇乡村小计 |
203 |
|
203 |
|||
栋川镇全镇小计 |
438 |
|
438 |
|||
太平镇 |
22 |
白石地村委会 |
11 |
饱和 |
11 |
|
23 |
太平村委会 |
12 |
饱和 |
12 |
||
24 |
老街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25 |
各苴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26 |
陈家村委会 |
2 |
饱和 |
2 |
||
太平镇小计 |
33 |
|
33 |
|||
前场镇 |
27 |
新街社区 |
44 |
饱和 |
44 |
|
28 |
石河村委会 |
5 |
饱和 |
5 |
||
29 |
庄科村委会 |
1 |
过少 |
2 |
||
30 |
木署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31 |
稗子田村委会 |
0 |
过少 |
2 |
||
32 |
王朝村委会 |
2 |
饱和 |
2 |
||
33 |
新村村委会 |
10 |
饱和 |
10 |
||
34 |
小河村委会 |
2 |
饱和 |
2 |
||
35 |
新民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前场镇小计 |
72 |
|
75 |
|||
适中乡 |
36 |
适中村委会 |
16 |
饱和 |
13 |
|
37 |
三木村委会 |
5 |
饱和 |
5 |
||
38 |
月明村委会 |
2 |
饱和 |
2 |
||
39 |
菖河村委会 |
2 |
饱和 |
2 |
||
适中乡小计 |
25 |
|
22 |
|||
光禄镇 |
40 |
光禄社区 |
45 |
饱和 |
45 |
|
41 |
旧城村委会 |
11 |
饱和 |
11 |
||
42 |
福光村委会 |
9 |
饱和 |
9 |
||
43 |
江尾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44 |
草海村委会 |
7 |
饱和 |
7 |
||
45 |
班刘村委会 |
10 |
饱和 |
10 |
||
46 |
小邑村委会 |
10 |
饱和 |
10 |
||
47 |
后营村委会 |
9 |
饱和 |
9 |
||
48 |
吴海村委会 |
9 |
饱和 |
9 |
||
49 |
新庄村委会 |
6 |
饱和 |
6 |
||
50 |
梯子村委会 |
3 |
饱和 |
3 |
||
光禄镇小计 |
123 |
|
123 |
|||
左门乡 |
51 |
左门村委会 |
2 |
饱和 |
4 |
|
52 |
毕叭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53 |
地索村委会 |
7 |
饱和 |
7 |
||
54 |
仰拉村委会 |
0 |
过少 |
2 |
||
55 |
苤拉村委会 |
0 |
过少 |
2 |
||
左门乡小计 |
13 |
|
19 |
|||
官屯镇 |
56 |
官屯社区 |
14 |
饱和 |
12 |
|
57 |
山坡村委会 |
17 |
饱和 |
15 |
||
58 |
连厂村委会 |
5 |
饱和 |
5 |
||
59 |
巴拉鲊村委会 |
8 |
饱和 |
8 |
||
60 |
马游村委会 |
10 |
饱和 |
10 |
||
61 |
葡萄村委会 |
4 |
饱和 |
4 |
||
62 |
三角村委会 |
8 |
饱和 |
8 |
||
63 |
黄泥塘村委会 |
0 |
过少 |
2 |
||
官屯镇小计 |
66 |
|
64 |
|||
弥兴镇 |
64 |
弥兴村委会 |
25 |
饱和 |
25 |
|
65 |
上屯村委会 |
3 |
饱和 |
3 |
||
66 |
大村村委会 |
2 |
饱和 |
2 |
||
67 |
朱街村委会 |
5 |
饱和 |
5 |
||
68 |
大苴村委会 |
10 |
饱和 |
10 |
||
69 |
小苴村委会 |
19 |
饱和 |
18 |
||
70 |
官庄村委会 |
3 |
饱和 |
3 |
||
71 |
红梅村委会 |
10 |
饱和 |
9 |
||
弥兴镇小计 |
77 |
|
75 |
|||
大河口乡 |
72 |
大河口村委会 |
18 |
饱和 |
16 |
|
73 |
大栎树村委会 |
7 |
饱和 |
6 |
||
74 |
涟水村委会 |
5 |
饱和 |
5 |
||
75 |
大白者乐村委会 |
3 |
饱和 |
3 |
||
76 |
蒿子箐 |
1 |
饱和 |
2 |
||
77 |
麂子村委会 |
8 |
饱和 |
8 |
||
大河口乡小计 |
42 |
|
40 |
|||
|
|
|
|
(二)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饱和的区域,在本区域内按照“退一进一,先退后进、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对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少的区域,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先退后进、受理在先的原则优先给予办理至合理状态。
(四)各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出现减少之日起满1个月本区域内仍无申请新办的,可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受理在先、先退后进的原则进行办理。
(五)区域因行政区划调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数随之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中学、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幼儿托管、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且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的,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十九 条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因距离较远而无法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约”,比如约5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测量参照物为200平方米以下大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 之间。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 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 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 测量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二十条 本规划方案中所规定的零售点间距、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间距要求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等工作要求相抵触的,按照最新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楚雄州姚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姚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姚烟局〔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方案由楚雄州姚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