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与管理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事项描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上报局领导审批;
4.告知并听取意见: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审稿,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局印章。对依法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审批表》 《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开主体: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县政府网站、公开栏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