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遗传承人申报流程
(一)推荐程序
1、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县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县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条件和标准向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并逐级报送到州级文化部门。
(二)传承人申报条件
原则一般要从本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2、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有下列情形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4、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人员。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二、非遗传承人考核情况
我县四级传承人考核每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考核,都依照《姚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管理办法》和《姚安县201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
工作承诺书》 《姚安县非遗传承人年度传承工作绩效考核表》进行考核。
(一)姚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姚安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级传承人同姚安县文化馆签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工作承诺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和要求,传承人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2、传承人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乡镇综合文化站保存,并报姚安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备案。
3、传承人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传承人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5、传承人定期向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姚安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汇报非遗项目传承情况。
6、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每年从每名国家级传承人传承经费中拿出30%、从每名省级传承人传承经费中拿出40%、从每名州级传承人传承经费中拿出40%作为绩效考核分配资金,通过绩效量化考核后分配给传承人。绩效考核实行100分制,设特色加分项目,加分上限为10分。绩效考核资金分国家级、省级、州级进行统筹分配,结余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资金参与考核分配。
国家级传承人全年应兑现传承补助=每人传承补助总额×70%+(每人传承补助总额×30%)×全年传承工作绩效考核得分百分率。
省级传承人全年应兑现传承补助=每人传承补助总额×60%+(每人传承补助总额×40%)×全年传承工作绩效考核得分百分率。
州级传承人全年应兑现传承补助=每人传承补助总额×60%+(每人传承补助总额×40%)×全年传承工作绩效考核得分百分率。
7、国家级传承人、省级传承人、州级传承人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表由传承人自行管理,平时对照考核表做好传承工作,上半年6月25日前、下半年12月25日前由传承人本人带上考核表交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人分别评定打分,分值按照乡、村两张表的合计总分除以2得出传承人当次考核应得的量化考核分,全年总分由上下半年考核分合计汇总后除以二得出传承人当年考核应得的量化考核分。由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辖区内的国家级、省、州级传承人的考核工作,汇总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文化馆,县文化馆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后,按照考核办法兑现传承经费补助。
8、传承人年内发生死亡的,按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总数除以12得出每月应发金额,发放至传承人死亡当月。
9、国家级传承人每年举办传习班不少于3期,省级传承人每年举办传习班不少于2期,州级传承人每年举办传习班不少于1期。
10、梅葛、坝子腔、花灯、莲花落、民歌演唱、刺绣类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无偿授徒不少于15人,传承时间不少于30天;省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无偿授徒不少于10人,传承时间不少于15天;州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无偿授徒不少于5人,传承时间不少于8天。
11、祭祀、葫芦笙演奏制作、纸扎、哔噜演奏制作、戏剧创作、擀羊毛毡、竹编、绘画、木雕、民间祭祀、石雕、土陶制作、剪纸类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无偿授徒不少于8人,传承时间不少于20天;省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无偿授徒不少于5人,传承时间不少于10天;州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无偿授徒不少于4人,传承时间不少于6天。
12、通过绩效考核兑现、传承人死亡后兑现等剩余的传承经费,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资金参与考核分配。
(二)姚安县201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工作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姚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履行好传承人的传承责任和义务,传承人对本年度传承工作做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便于传承人作用的充分发挥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代表性传承人承诺本年度举办传习班 期。
2、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3、代表性传承人本年度计划培养传承人 人,传习时间不少于 天。
4、定期向姚安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包括传承人基本情况,传承人从事与保护名录有关的活动及获得荣誉等情况,传承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更新情况)。
5、代表性传承人珍惜国家给予的荣誉,保护文化遗产的权益不受到损害,不利用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6、严格履行非遗传承人义务,认真贯彻执行非遗传承人传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姚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代表性传承人
法人代表(签章): 签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