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要求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财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五、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2份);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份);
(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2份);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2份);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2份);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要求:申请书面材料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财政局会计股。
地址:姚安县财政局四楼会计股办公室。
七、办理流程:
财政局会计股收件→对材料初审符合→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办理→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会计股制作决定文件→办理结果送达存档。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材料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十、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一、中介服务(无)
十二、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三、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服务
1.窗口咨询。地址:姚安县财政局四楼会计股办公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2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