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其内容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是否属实,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接受县局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未经审核不准上网”的原则,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队室拟稿人先自行检查并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由队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
(四)信息发布人员审核签字,手续齐全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条 各队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队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队室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各队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信息发布人员负责;经分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