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各股室拟稿人先自行检查并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由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
(四)信息发布人员审核签字,手续齐全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各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信息发布人员负责;经分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于2024年6月3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