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楚雄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3.《楚雄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申请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等)及银行卡账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自负费用支出的正规有效发票、票据或收款凭证;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委托村(社区)、单位或个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审批程序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并在审核审批权限内的及时予以批准;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在审核审批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以及审批前公示等程序,直接予以救助;
(2)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48小时;
(3)急难情况解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关救助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878-5724935,咨询地点:姚安县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股(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60号)
十、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民政局二楼办公室(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60号)
投诉电话:0878-5724930
信函投诉:姚安县民政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60号,邮政编码:6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