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2.《楚雄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3 .《楚雄州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能力、收入、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的声明材料及承诺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
(五)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县民政局应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878—5724935,咨询地点:姚安县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股(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60号)
十、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股(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60号)
投诉电话:0878—5724930
信函投诉:姚安县民政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60号,邮政编码:6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