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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相对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来源: 姚安县烟草专卖局 | 访问量:3217 | 发布时间: 2024/8/14 8:31:22

一、行政许可相关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许可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时限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机关:楚雄州烟草专卖局

(二)行政诉讼

1.时限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

2.受理机关:姚安县人民法院

三、投诉举报方式

1.电话:12313(全国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

2.来访来信:楚雄州姚安县烟草专卖局监察审计股(具体地址: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