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相关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许可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时限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机关:楚雄州烟草专卖局
(二)行政诉讼
1.时限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
2.受理机关:姚安县人民法院
三、投诉举报方式
1.电话:12313(全国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
2.来访来信:楚雄州姚安县烟草专卖局监察审计股(具体地址: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