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及征占用水土资源、扰动或破坏植被、剥离表土、动土取石、弃土弃渣,降低原水土保持设施功能的开发建设行为,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工业、民航、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质勘探、通信设施、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农林开发、区域开发、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征占地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24号修改)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2)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3)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200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全文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姚安县栋川镇青莲新村193号)
办事窗口: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审批书面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需以正式文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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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申报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3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 |
1份 |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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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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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青莲新村193号)。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审批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批复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不予与批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青莲新村193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1527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青莲新村193号)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自印发之日起8年内有效。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内容等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检查股,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青莲新村193号。
电话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检查股,电话:0878-601525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信函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检查股;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青莲新村193号;邮政编码:6753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政务服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