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办理机构
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所需材料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申请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仲裁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四)双方当事人举证、被申请人答辩
1.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五)仲裁庭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调解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结案,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决结案并报仲裁委审批
六、办理时间及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45日内审理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
七、办理地点
机构名称: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人社局
八、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上述条款规定外,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