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我县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及其制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滥用添加剂、兽药(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未按规定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或销售病死畜禽的。
(二)收购、贮存、生产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畜禽屠宰、销售活动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的“黑窝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的。
(六)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货不符)的冷冻畜禽产品的。
(七)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八)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行为,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标识的。
(九)肉类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在食品中掺杂掺假(如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及风味特产零售店等直接或涉及制售假劣肉制品的。
二、公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过分夸大或虚构事实,检举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
(二)举报违法行为相关线索的,各受理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权利。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县食品安全办将根据《姚安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姚安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0878-110,0878-5724565;
(二)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5711985;
(三)姚安县农业农村局:0878-6015498;
(四)邮箱:cxzyn@126.com。
特此通告。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