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社会公众于2022年12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3400873002@qq.com
2.电话:0878-6042079
3.邮寄信件: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思源路城南办公区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4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依法依规取得的以下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农产品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冷库设施及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是指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已建成的地上农业设施实行统一登记的行为。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乡(镇)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姚安县辖区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二章 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对经营主体自筹、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份额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确定所有权归属。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采取承包、出租等方式,所有权主体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经营使用的,仍以投资建设主体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经营使用权关系依据相关经济合同约定执行,不进行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设施用地获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过程合法,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使用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权证。
(三)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1000平方米以上,总造价50万元及以上;现代渔业生产设施和农产品冷链、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四)农业设施用地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要求,且农业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农业设施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剩余期限。
(五)不予登记的情形: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所有权不清、未验收合格、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防疫许可证等。
第九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登记证编号;
(二)农业设施名称;
(三)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住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农业设施地址;
(六)证书有效期限
(七)农业设施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八)农业设施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造价、四至界限、设计使用期限及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间;
(九)农业设施平面图;
(十)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一)变更登记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登记的内容。
第三章 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村(社区)初核。
(三)乡镇审核。
(四)县级复核公告登记颁证。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权利申请人申请颁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缴费凭证;
(四)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证明;农业设施按照乡镇(街道)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五)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
(六)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各方投资比例及份额分割协议。
第十四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设施所在地村(社区)委会首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设施草图,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四至位置,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村(居)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
(二)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
(三)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
(四)设施实际使用情况;
(五)申报主体经营运行情况等。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权利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权利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材料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权利人补正。
第十六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经公告无异议的,姚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内。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姚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2.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3.由于土地经营权延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有效期延长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二)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4.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备案。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融资的,借贷双方须在《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发证机关,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由发证机关出具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二)抵押主体范围
各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银行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人可持《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所有权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必须在《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借贷双方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
2、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5、《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所有权人申请贷款时,抵押人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人要一致。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注销《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涂改《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
(三)农业设施灭失,权利人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农业设施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超过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有效期的;
(五)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农业设施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权属证书或公告原《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作废。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农业设施灭失的;
(三)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回并交原登记机关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严禁对《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进行涂改,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所有权登记证》所记载内容应当与《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为准。
农业设生产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证明,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发证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姚安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
2.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样本)
3.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 (样本)
4.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
5.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备案证明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举行《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