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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23282 | 发布时间: 2024/10/16 14:40:00

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2、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3、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4、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 抽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6、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7、动态信息;

8、办事指南;

9、其他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

由各股室自行公开或提供到局办公室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市场监管工作有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股室(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局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务公开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所)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局门户网站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办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政务公开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政务公开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政务公开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局政务公开办予以更正。局政务公开办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政务公开办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办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局政务公开办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局政务公开办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政务公开办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我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务信息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县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务信息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主要领导审查;

  (四)政务信息领导小组审查,报保密机关批准。

  八、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十二、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


一、为了促使本局各股室(所)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县政府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室(所)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三、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股室(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政务公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七、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八、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九、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年终考评于年底进行。

十、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股室(所)、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所)。

十一、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所)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所),给予通报批评。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工作。对各股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所)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所)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16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