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提升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实施,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助推高质量平安姚安建设,结合近年来州农业农村局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情况,现就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实现小的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复杂矛盾不出县,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2.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渠道。乡镇、村、组调解组织、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县级调解仲裁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
3.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制度,规范调解仲裁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4.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乡镇、村、组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二、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思路
(一)公开、公平、公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当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公平和社会正义。
(二)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尊重历史和社会公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当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由道德和社会习俗来规范。调解和仲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四)先行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当先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村民小组内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也应先进行调解。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五)仲裁便民高效。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三、准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范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流转和经营权转让、互换变更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以下矛盾纠纷不适用进行调解仲裁:农民承包地所有权权属纠纷;涉及农民承包地经营权证的纠纷;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发生的纠纷等。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组织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司法局等相关司法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五有”标准(有机构人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保障仲裁委员会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中起到关键作用,其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作用,依靠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与乡镇人民调解室合署办公,做好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好调解小组的作用,依法做好本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按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员队伍保障。县级仲裁员和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县、乡、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对调解仲裁员进行培训,力争用2-3年时间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人员轮训一遍,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仲裁队伍。
六、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程序,加强档案管理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或人员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调解由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调解。
(三)经调解后,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也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四)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五)县仲裁庭调解仲裁后,调解仲裁文书要按照一案一卷要求,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七、加强领导和工作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仲裁委和各乡镇要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纳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县仲裁委应当积极争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力争纳入财政预算并单独列支予以保障。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姚安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