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姚安县教育系统从严加强教师队伍考核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经2017年7月7日姚安县教育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教育局
2017年7月7日
姚安县教育系统从严加强教师队伍考核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从严加强干部考核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姚办字〔2017〕25号)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的教师队伍,推动姚安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培训办法所指的“教师队伍”为广义范畴,包括县教育局机关及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及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本办法所指乡镇即各乡镇中心学校,所指学校即中心学校(包括乡镇内全部小学)、初级中学、县属学校。
第二章 从严考核
第三条 学校全面实行学期考核,每年两个学期考核结果作为学年末考核的直接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定等次、不称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对象有1个学期被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该学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两个学期被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该学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局机关实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定等次、不称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对象有1个季度被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有3个及以上季度被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有3个及以上季度被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该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各学校校(园)长作为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各学校要严格将教职工考勤,工作态度,师德师风,政治素养作为学期考核的重点。学期考核的方案及量化办法由各乡镇和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应坚持务实管用、便于操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学期考核中,领导班子对考核对象的考核量化评价权重不得低于60%。同时,学期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数量,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5%。
第五条 学期考核应坚持将“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核的重中之重,考核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领导班子管理、不接受工作任务安排的,应按思想政治素质较差(较低)来从严掌握,可及时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当即评定该考核对象本学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虽接受安排但推诿扯皮、拖着不办、无正当原因执行不力的,按照“工作责任心一般”、严重的按照“工作责任心差”来掌握,可当即或如实记录后按期召开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视情况评定该考核对象本学期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六条 学期考核一般于每学期期末教职工离校前完成,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同时,要经学校班子会议研究,如实将学校本学期考核靠后人员名单及时公示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并表明是否需要召回培训的初步意见。乡镇或学校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报最后1名;31人至80人的报最后2名;81人至150人的报最后3名;150人以上的报最后4名。根据学校情况可以多报,但一般不得少报或不报,经研究确定不报或少报的,乡镇和学校必须做出合理、正当的书面说明。
第七条 每出现1次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均从当年的综合绩效考核奖金本人应发数的总额中扣除四分之一。
第三章 从严培训
第八条 局机关考核为不合格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上报县委干教委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和意见组织开展素质提升培训。各乡镇学校上报的考核为不合格的事业人员,由县教育局根据情况在寒暑假期间适时组织开展素质提升培训。培训一般不少于7天,实行脱产培训、全封闭管理,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参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不得请假、缺席,不得违反各项培训纪律。
第九条 拒不参加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在城坝区工作的,学年末调往山区学校工作。违反培训纪律或考试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且继续参加次轮培训;年内累计参加2次及以上培训,且出现2次及以上有违反培训纪律或考试不合格情形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培训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参训人员自行承担。培训期间,县级将加大在电视台、网站、微信等媒体媒介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 从严监督
第十一条 县教育纪委对教育系统考核工作负主要监督责任,将通过多种方式和广泛渠道定期、不定期了解掌握各乡镇、学校教职工的现实表现以及学期、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中发现考核对象现实表现与考核等次不匹配,尤其是发现学校领导不敢担当、不敢管理、不敢得罪人,将表现差的人员评定为高等次情形的,经调查核实,直接评定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该学期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十三条 不按期组织开展学期考核的学校,校长该学期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十四条 被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且本人对学校考核结果不服从的,可以在10日之内向县教育纪委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对象在申诉过程中,有不服从学校管理和工作安排行为的,当前学期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借调工作人员由教育局进行考核。教育系统外借工作人员视用人单位意见,如需被抽调学校考核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抽调人员在考核学期内的现实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参照考核。借调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安排到山区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姚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