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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太平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访问量:1062 | 发布时间: 2025/2/28 16:02:59
太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批准太平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方案的请示》(太政请〔2025〕9号)已收悉。为进一步改善太平集镇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环卫意识,规范太平集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不断提升集镇人居环境卫生水平。依据楚雄州人居办、州发改委《关于集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楚人居办〔2017〕16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1〕150号)的相关规定,经县发展改革局和太平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召开了《太平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方案(试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太平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建议。结合太平镇实际,经研究,现将太平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区域:太平镇集镇建成区。

二、收费对象:

(一)太平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集体单位和个人,集镇区居民。

(二)太平集镇商铺、临时交易市场内经营户。

三、收费标准:

(一)单位个人:太平镇人民政府机关、各中心、办公室、卫生院以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5元/人·月,按年一次性收取;太平中心学校及各校点学校教职员工每年按9个月收取,按职工人数5元/人·月,全年45元/人。

(二)单位集体:村民委员会、烟点30元/月,全年360元;村卫生室20元/月,全年240元;按年一次性收取。

(三)太平镇集镇区域内居民按2元/人·月,按年一次性由村委会收取。(既是经营户又是居民户的按经营户类别收费,不得重复收取)

(四)商铺经营户:

1.一般经营户:20㎡以下5元/月;20㎡至40㎡以内(含20㎡)10元/月;40㎡至60㎡以内(含40㎡)15元/月;60㎡至100㎡以内(含60㎡)20元/月;超过100㎡以上,每增加30㎡每月加收5元,以此类推,按经营面积计收。

2.食馆、烧烤、小吃、宾馆、快递、水果、蔬菜、屠宰,汽车、摩托车修理等行业:20㎡以下10元/月;20㎡至30㎡以内(含20㎡)20元/月;超过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加收10元,以此类推,按经营面积计收。商铺经营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年一次性收取,经营项目重复的,按实体经营户数收取。

(五)临时交易市场:固定摊位每个长3米、宽4米,摊位保洁费每个每年不低于2元/个·日(赶集日),每月按10个赶集日算,按年240元/摊位一次性收取;临时摊位按需求划定,每1米(4平方米)摊位收取摊位保洁费不高于5元/日,按日收取。

(六)对五保户、烈属、长期卧病在床和60岁以上老年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残疾人、退伍军人等困难群体可适当减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相关规定

(一)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后,太平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集镇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账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专款专用。

(二)太平镇应做好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做好收费前的各项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起。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