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核定弥兴镇集镇范围内收取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弥政请〔2024〕7号)已收悉。为进一步改善弥兴集镇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环卫意识,规范弥兴集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不断提升集镇人居环境卫生水平。依据楚雄州人居办和州发改委《关于集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楚人居办[2017]16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1〕150号)的相关规定,经县发展改革局和弥兴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召开了《弥兴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方案(试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弥兴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弥兴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区域:
弥兴镇集镇建成区。
二、收费对象:
(一)弥兴镇集镇内各类单位(含机关、站所、个体户、农贸市场)。
(二)弥兴集镇建成区居民(含弥兴村街一、街二、街三、街四组所有居民)。
(三)生产垃圾(工业生产垃圾、农业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理。若需环卫部门处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收费标准:
(一)镇政府机关、站所、企事业单位 (包括领取财政工资的职工和各单位、村委会聘用的职工)按每人4.00元/月收取。
(二)集镇农户按每人2元/月收取。
(三)个体工商户按每个门面5元/月收取,按年收取。
(四)小吃店按每个门面10元/月收取,食馆按每个门面15元/月收取,按年收取。
(五)农贸市场摊位按3m×3m规格划定,每个摊位按蔬菜、水果、肉类、鱼30元/月收取,副食品25元/月收取,五金杂货、服装按15元/月收取,临时摊位按2元/日收取。
(六)房屋新建、改扩建建筑3元/m2收取,建筑垃圾由农户按城建办备案时间自行处理的免收。
(七)对五保户、烈属、长期卧病在床和60岁以上老年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残疾人、退伍军人等困难群体可适当减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相关规定
(一)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后,弥兴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集镇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账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专款专用。
(二)弥兴镇应做好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做好收费前的各项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起。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