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级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要确实履行部门管理职责。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弥兴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职责: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牵头审批工作。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弥兴镇自然资源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运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村庄规划成果,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三)弥兴自然资源所职责:主要负责选址中土地地类、“三线”合规性审查,在规划中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若地类为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相关手续。
符合条件的养殖业、种植业设施农用地,牵头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四)各村委会职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做好村小组、村委会审查、公示,公示结束结果及时报送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村委会,镇级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委会审查、公示。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镇各有关管理机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自然资源所负责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乡镇林业水利、电力等单位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联审结果,由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及核实备案。镇级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用地申请阶段到场: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建设阶段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管理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建房完工阶段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由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村委会,镇级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镇级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弥兴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和各村委会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开展工作。镇人民政府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弥兴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指导好各村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各村委会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镇级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要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8),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