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17〕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8号)和《姚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姚政办函〔2018〕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县农业局会同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站所、村(居)委会和养殖场,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
第五条 对各乡镇2018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第六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主要对以下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成立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及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二)细化服务。认真落实上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指导和支持规模养殖场(户)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开展种养结合、沼气利用和畜禽粪污收贮销售;宣传和引导好农村畜禽散养户做好粪便堆捂发酵后,作农家肥施用农作物循环利用。
(三)政策落实。对照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组织动员辖区内规模养殖企业购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并优先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宣传好国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四)监督管理。依法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乡镇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时上报县环保局。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求2018年达到73%以上,2019年达到74%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要求2019年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2019年达到100%。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并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1月2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农业局和县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每年2月底前,县农业局和县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评估。县农业局和县环保局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报表、实地检查、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县农业局、县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65—90分为合格,6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农业局会同县环保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农业局会同县环保局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考核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2.相关概念和指标解释
附件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指标 |
数据来源 |
自评得分 |
考核得分 |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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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5分) |
乡镇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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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制定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成立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并开展工作;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及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由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细项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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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服务(20分) |
乡镇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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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上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指导和支持规模养殖场(户)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开展种养结合、沼气利用和畜禽粪污收贮销售;宣传和引导好农村畜禽散养户做好粪便堆捂发酵后,作农家肥施用农作物循环利用。1、养殖场自筹或财政投入畜禽粪污治理资金,根据各乡镇每万头猪当量投入和统筹的资金水平计分,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0.5分;2、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开展种养殖结合或粪污收贮销售,签订相关合同达95%以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3、农村散养户畜禽粪便作农家肥施用农作物循环利用率达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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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落实(10分) |
乡镇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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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组织动员辖区内规模养殖企业购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并优先给予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宣传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由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细项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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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15分) |
乡镇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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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乡镇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评;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时上报县环保局。(由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细项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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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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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
报表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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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到73%以上、2019年达到74%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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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
报表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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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5%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达到100%)、2020年达到95%以上。达到年度目标计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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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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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500万头猪当量或综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400万头猪当量或综合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
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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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10个的,加2分;超过5个的加1分,超过3个的加0.5分。 |
报表及县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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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年度先进工作典型或技术模式被省级媒体报道的,1次加0.5分;被中央媒体报道的,1次加1分。最多加3分。 |
乡镇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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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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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被县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0.5分。 |
县农业局和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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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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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相关概念及指标解释
一、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二、规模养殖场
指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云南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2008〕35号)执行。
三、大型规模养殖场
按照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五、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或核查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和其他第三方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牧区放牧不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