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快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全面提升我县贫困地区的产业竞争力。通过产业扶持带动全县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脱贫致富,加强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和安排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资金使用范围是支持具有辐射带动产业扶贫效应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有产业发展条件的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
(二)多渠道筹集产业扶贫资金,严格按照补助资金来源,实行州、县2:8比例配套分担,从2018年起到2020年,严格按照《楚雄州产业扶贫实施方案》(楚政通〔2017〕97号)产业扶贫扶持政策年度所需资金量,县级财政预算按80%承担比例预算设立县级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县人民政府先统筹整合各类扶贫资金用于落实全县产业扶贫政策项目扶持,严格按项目扶持条件和补助标准及时兑现落实到补助对象,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后,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将已验收的相关资料和资金兑付依据汇总上报州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业局)和州财政局审核。
二、补助标准
(一)肉牛养殖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牛舍建设和肉牛养殖的,实行“先建后补”的原则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经营主体建设牛舍,并带动贫困户养殖的,50%用于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用于补助贫困户;贫困户自建牛舍的,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1.当年新建牛舍不低于100平方米、牛存栏2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中小规模肉牛养殖户,一次性补助0.5万元。
2.当年新建牛舍不低于150平方米、肉牛存栏3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存栏15头以上的中等规模肉牛养殖户,一次性补助1万元。
3.当年新建牛舍不低于200平方米、肉牛存栏4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存栏20头以上的中等规模肉牛养殖户,一次性补助资金1.5万元。
4.当年新建牛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肉牛存栏50头以上(含50头)或能繁母牛存栏30头以上(含30头)的规模肉牛养殖户,一次性补助资金2万元。
5.当年新建牛舍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或能繁母牛存栏50头以上(含50头)的规模肉牛养殖户,一次性补助资金3万元。
6.当年新建牛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肉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或能繁母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的肉牛养殖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7.当年新建牛舍2000平方米以上、肉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存栏25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3年内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过中央、省、州项目扶持的,不再进行补助。
(二)特色经作产业。对发展绿色蔬菜、经济林果和花卉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贫困村签订规模流转土地合同3年以上,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创建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上(含300亩)、500亩以上(含500亩)绿色蔬菜、经济林果和花卉种植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实际补助金额,50%用于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用于补助贫困户。
(三)乡村旅游业。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并带动贫困户的,每个旅游扶贫示范村补助10万元,每个旅游精品农庄补助5万。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凡带动贫困户参与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上优先。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建设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建设高效设施农业,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且每亩投资超过1万元的,每亩补助20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电子商务扶持。在贫困村范围内,对当年电子商务收购并在网上销售当地农产品达到50万元以上、并经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服务站,按其实际收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信用良好,管理规范,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产业项目效益稳定、持续性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2.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内部治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选择以下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1.入股分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平等自愿的股份合作契约,约定合作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红方式等内容,共享产业发展收益;2.合同订单生产: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3年以上农产品生产收购契约,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3.流转土地林地和吸纳劳动力打工就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3年以上土地林地流转协议,稳定支付贫困户土地租金,同时每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单个贫困劳动力累计用工不低于60天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实施完成产业扶贫带动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产业扶贫项目扶持政策申请,按规范申请表格样式(附件1)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帮扶方案、帮扶承诺、帮扶产业发展情况等相关证明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产业扶贫扶持政策项目申请后,需按程序严格对项目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驻村扶贫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和奖励条件进行核实把关,完成实地走访调查、项目利益联结贫困户评议等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无异议后,集体讨论决策拟扶持项目,整理相关项目申报和验收审核资料,汇总上报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拟扶持项目情况,认真审核把关扶持条件和政策兑现标准,列出拟扶持补助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建议,统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型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费用支出明细表;
(六)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七)项目实施前和完成后的图片;
(八)被带动贫困户收益证明或打工就业证明等。
按程序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资金拨付兑现
(一)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扶持补助项目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统筹产业扶贫资金,并按规定批转县财政局给予拨付兑现。
(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每年10月底前,汇总当年已安排兑现的产业扶贫项目资料,上报州产业工作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备案审核,州级财政按应承担比例列入下年度财政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给予预算拨付。
(三)严格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据实兑现奖补资金。涉及应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财政资金,兑现拨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50%应补助贫困户的财政资金,具体可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模式,根据所带动贫困户实际完成的养殖(种植)数量、订单收购数量、土地林地流转面积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分配办法,合理兑现分配到贫困户。兑现分配到贫困户家庭的资金额度,均应通过股权量化方式入股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发展。
七、项目监督和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产业扶贫资金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的原则,遵循扶贫资金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督查,谁实施、谁验收,谁失管、谁担责的工作要求,强化对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责任。
(二)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公示公开制度。财政产业扶贫资金扶持项目在申报前和资金兑现后,由县、乡(镇)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贫困户的监督。
(三)县人民政府和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落实产业扶贫工作责任,服从产业扶贫资金整合,同时建立项目共享平台,避免项目重复立项、重复申报等现象的发生。
(四)驻村扶贫工作队、帮扶干部要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精准扶贫产业,跟踪服务产业扶贫项目的规划、选址、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和项目后续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五)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产业扶贫资金的,违规作假享受奖励政策,虚报冒领骗取产业扶贫资金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骗取、套取产业扶贫资金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不得享受一切财政项目扶持政策,追问骗取、套取扶贫资金责任,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姚安县产业扶贫政策扶持资金申请表
2.姚安县产业扶贫政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1
姚安县产业扶贫政策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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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3、家庭农场□ 4、种植(养殖)大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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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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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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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种养业基地□ 2、农产品加工□ 3、设施农业投资□ 4、乡村旅游□ 5、电子商务□ 6、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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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贫困户数量(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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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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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贫项目总投资(元) | 其中:企业投入(元) | 申请产业扶持资金扶持金额(元) | 其中:补助贫困户(元) | |||
农户自筹(元) | 补助经营主体(元)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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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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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扶贫工作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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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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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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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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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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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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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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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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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主体类别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主体,需提供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帮扶方案、帮扶承诺、帮扶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投资支出证明、会计报表等作为申报表附件材料 |
附件2
姚安县产业扶贫政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乡镇 |
村(居委会) |
产业扶贫项目名称 |
产业扶贫项目类别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
项目总投资(元) |
主体申请产业扶持资金(元) |
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应兑现奖补资金(元) |
其中: |
县市已兑付政策扶持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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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贫困户(元) |
补助经营主体(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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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业扶贫项目类别选填: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资、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