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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5个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27374 | 发布时间: 2023/1/5 15:42: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姚安县5个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5个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楚雄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姚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雪)、寒潮、干旱、高温、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强化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姚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公司、姚安供电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挥和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南;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县应急局: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加强对水电、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灾情核查上报和救灾物资的统一调配。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协调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电力等物资,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负责人工增雨防雹和气象灾害应急的无线电保障;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暴雨、干旱等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协助编制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在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组织做好道路除雪除冰工作;负责向被困在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作物和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和收集农作物和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干旱情况的收集、评估;确保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督促指导乡镇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满足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调地方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姚安供电局:负责灾区的应急供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县烟草公司:负责协调全县烟叶生产方面的人工增雨防雹和相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的投入,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各乡镇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警级别、发布途径

3.2.1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3.2.2  发布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2.3  发布途径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有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发布的Ⅰ级、Ⅱ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广播、通信运营商,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电视台、广播1小时内、通信运营商30分钟内(全网或分区域)向公众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畅通边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按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对应4个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本县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启动、变更、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乡镇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灾害信息,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信息,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4.3  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或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引发城市内涝、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等情况时,民政、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卫健、生态环境、住建、应急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以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以及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体、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姚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志愿援助服务活动。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灾情由县应急局进行核定并汇总。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协调和调运工作。

发改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队伍建设。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6.4  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县财政对达到《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相关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安排相应救灾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处理。

7.2  预案修定和完善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40毫米以上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干旱:7个或7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3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霜冻: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已出现最低气温降至零下5℃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3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过去24小时6个或6个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2个或2个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

干旱:6个或6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霜冻: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已出现最低气温降至零下3℃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2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过去24小时4个或4个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2个或2个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

干旱:4个或4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高温:过去48小时3个或3个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

霜冻:过去24小时3个或3个以上乡镇已出现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20毫米以上的降雨。

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2个或2个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将下降8℃以上且大部地区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

干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其中至少1个以上乡镇出现气象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高温:过去48小时3个或3个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37℃及以上高温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8.2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8.3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若发生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气象灾害或衍生气象灾害,启动相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8.4  名词术语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或以上的降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中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暴雪:降雪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雪,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纯降雪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纯降雪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

寒潮: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向中低纬度地区的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反应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理办法,确保在发生农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阻止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防止有害生物灾害暴发流行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国际植物保护及植物检疫有关协议、标准、原则进行编制。

1.3  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害虫及流行性植物病害等生物灾害。目前本县确定为:草地贪夜蛾、柑橘黄龙病、稻飞虱、螟虫、蚜虫、粘虫、斑潜蝇、稻瘟病、玉米大小(叶)斑病、花叶病毒病、小麦条锈病、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蚕豆锈病、农田鼠害、草害等以及其他农作物检疫性、突发性病虫害。

1.4  分级标准

按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质及其灾害面积和危害程度,将灾害确定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1.4.1   Ⅰ级灾害(特大)

在1个乡镇以上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发生在国内有较重危害记录,在省内未有发生记录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县4个以上乡镇,30个以上村委会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很快,极难控制;

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5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60%以上;

灾害损失300万元以上。

1.4.2  Ⅱ级灾害(重大)

在3个以上乡镇范围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

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县3个以上乡镇,20个以上村委会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很快,比较难控制;

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

灾害损失200万元以上。

1.4.3  Ⅲ级灾害(较重)

在2个乡镇范围发生我县境内未发生过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县2个以上乡镇,10个以上村委会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较快,比较难控制;

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40%以上;

灾害损失100万元以上。

1.4.4  Ⅳ级灾害(一般)

在我县境内已有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

有害生物在我县1个以上乡镇,5个以上村委会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快,较难控制;

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20%以上;

灾害损失50万元以上。

1.5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内可以预见的国家禁止入境的一类、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云南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植物疫情,以及草地贪夜蛾、柑橘黄龙病、小麦锈病、稻瘟病、纹枯病、叶斑病、稻飞虱、粘虫、斑潜蝇、螟虫、鼠害、草害等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1.6  工作原则

1.6.1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常规监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灾前预警、灾中应急、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灾后恢复生产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联动的原则。

1.6.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农业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一旦发生重大生物灾害,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实施以农业农村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

1.7  应急预案体系

1.7.1  姚安县农业重大生物灾害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农业生物灾害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7.2  农业重大生物灾害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制定的子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烟草公司、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监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林草局、县供销社、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及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并设技术专家组、应急防治组、物资保障组。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农业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控制等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2.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县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灾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指挥、组织、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扑灭工作,决定启动县级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与联系,负责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灾情。

2.2.2  有关室(组)职责

2.2.2.1  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植保植检站站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和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指导农业重大生物灾害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②负责农业重大生物灾情调查研究、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制定工作计划;

③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紧急控制工作指示;

④负责组织农业重大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

⑤组织开展农业重大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2.2.2  技术专家组职责

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植保植检站、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

②根据灾情监测结果,结合品种布局、气象条件,预测或确定灾情级别;

③负责灾情封锁、控制、扑灭等实施方案的制订;

④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2.3  应急防治组职责

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防治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植保植检站站长任副组长,9个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①按照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作物病虫害调查规范定时定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进行系统监测和大面积普查;

②对疫区调入我县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农产品包装材料进行复检;

③定期报告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系统监测、宏观调查情况;

④对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销毁、扑灭;

⑤对将造成危害的迁飞性有害生物进行控制;

⑥对将流行爆发的常规病虫草鼠害进行预防。

2.2.2.4  物资保障组职责

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发改、农业、民政、供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农业重大生物灾害预防、控制、扑灭的资金;审核防灾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监管防灾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负责应急扑灭设备设施建设。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紧急防灾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剂(品)、器械、防护用品;建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防治组,培训相关人员;负责灾情监测,对灾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制定灾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制定灾区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抓好市场检疫、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对封锁、销毁、紧急防治等所需费用及补贴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指导灾区种苗、植株的销毁;对保护区内农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监督管理;负责灾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市场,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林草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扑灭、封锁、防治;对灾情进行评估,制定灾情控制方案和宣传培训。

县烟草公司:负责烟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扑灭、封锁、防治;对灾情进行评估,制定灾情控制方案和宣传培训。

县财政局: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控制体系建设和灾害预测、控制扑灭、救灾物资、应急专业队组建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制定对灾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筹措拨付所需的防治、检疫、检测、销毁等资金;加强防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缺粮情况的摸底排查及安抚救济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质量管理,查处农药经营市场上各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案件,保障防灾用药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市监等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做好灾情扑灭工作,做好灾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植保植检机构开展检疫活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运农产品;对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收寄,具体办法按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执行;救灾物资运送。

县纪委县监委:监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落实农业生物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防治农业重大生物灾害的气象信息。

县供销合作社: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药、药械等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鼠传病害的患病人群感染动态监测,严防鼠传病害在人群发生、传播以及灾区公共卫生防疫及突发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做好生物灾害控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立项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发布、宣传农业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及普及有关知识;保障应急控制通信顺畅。

2.3  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农业重大生物灾害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该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决策、处理制度。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发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统一联防联动,切实做好对农业重大生物灾害控制以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数据采集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县植保植检站病虫害测报人员和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植保人员调查和发现异常情况的报告,其次是县级植保植检站组织的普查、专题调查等,再次是群众报告。

3.2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实行分级预测预报制度。县级以上植保植检站是核实、鉴定、预测和预报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的责任单位。

县级植保植检站是采集和接收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数据的第一机构,在核实鉴定后,按照发布警报和定期、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本辖区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上报到州级植保植检站,同时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发布本辖区内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4  应急处置

4.1  灾情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扑灭”的原则,建立植物有害生物灾情监测系统,各乡镇根据农作物布局设立若干有害生物监测点。应用相关的调查方法和程序,采取“拉网式”普查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实行7天报告制和零报告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疑似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县植保植检站报告。县植保植检站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州植保植检站,并按规定送样,经确认后,立即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2  灾害的确认

发生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后,县级植保植检站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样本,调查灾情,并按以下原则诊断、确认灾情:

4.2.1  灾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有害生物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危害症状、发生特点以及实验室鉴定、检验,做出综合判定。

4.2.2  对症状特征明显,其遗传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有害生物,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室内诊断,诊断结果经植保植检机构确认后作为灾情紧急处理的依据。

4.2.3  灾情属于农田鼠害的,应将鼠情及危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对疑为人、鼠之间感染的,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诊断和确认。

4.2.4  辖区内新发生的、已消灭的有害生物以及难以确认的有害生物由上一级植保植检机构负责确认。

4.2.5  Ⅲ—Ⅳ级灾情由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灾情由州级植保植检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I级灾情报省级植保植检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乡镇共同确认。

4.2.6  对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疑难有害生物,报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确认。

4.3  灾害的发布

4.3.1  县级以上植保植检站对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做出预报,及时分送同级指挥部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要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

对于可能属于Ⅰ级灾害的,由县指挥部报州指挥机构确认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警;Ⅱ—Ⅳ级灾害经县指挥部确认并报告县应急委批准发布预警。

4.3.2  灾情的发布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委发布。

4.4  紧急预防措施

4.4.1  局部区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疫区,划定、封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未发生的区域应划为保护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4.4.2  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植保植检机构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实施植物检疫执法;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4.4.3  对应施行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收寄,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执行。

4.4.4  农药监督管理、检测部门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救灾药剂的把关、检测。

4.4.5  处理记录。一是调查确认灾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灾害面积;二是调查确认受灾农作物危害率、危害程度和危害损失;三是核实控制、扑灭灾情所需物资、人力、经费等到位情况,制定系统计划。

4.5  灾害应急响应

4.5.1  Ⅰ级响应(特大)

根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报告县人民政府发出农业生物灾害I级预警,县指挥部立即请示县应急委,听取灾情汇报,启动《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依据县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同时,县指挥部向县级指挥机构报告灾害情况,请求处置援助,并向相邻有关县市通报灾害情况。

4.5.2  Ⅱ级响应(重大)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发出农业灾害Ⅱ级预警,县指挥部启动《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查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尽快开展救灾工作;向相邻有关县市通报灾害情况。并做好启动预案I级响应准备。

4.5.3  Ⅲ级响应(较重)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县人民政府发出农业生物灾害Ⅲ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时,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级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Ⅱ级响应准备。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控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调查灾害发生情况,同时向相邻县市通报灾害情况。

4.5.4  Ⅳ级响应(一般)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确认并发出病虫灾害Ⅳ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县农业农村局要迅速组织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并将灾害发生和控制结果上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相邻县市通报灾害情况,做好启动Ⅲ级预案响应准备。

4.6  应急响应程序

4.6.1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Ⅱ级灾害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预案启动后,其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指导灾害发生地乡镇级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有害生物传播动向。当灾情达到或可能达到I级灾害预警标准时,县级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4.6.1.1  启动本预案时,县级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召开县级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②县级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灾害发生地乡镇指挥部,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从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和专家组抽调人员,组成灾害现场工作组,指导、督查灾害处置工作;

④将应急工作部署情况上报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及州农业农村局;

⑤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有害生物传播动向。

4.6.1.2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级指挥部通知后,其乡镇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村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②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配合县级工作组到达现场,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发生地点和范围,并全程跟踪监测灾情。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操作规程。

③指定技术负责人,对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

④负责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⑤负责受农作物有害生物致病的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或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⑥负责由于应急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

⑦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4.6.2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Ⅳ级灾害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乡镇级预案启动后,其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扩散动向。

4.7  应急通信

4.7.1  本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4.7.2  本预案启动后,县、乡镇两级指挥部办公室均要明确并公布值班人员姓名、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

4.8  新闻报道

农业生物灾害大多数属国家机密或秘密,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农业生物灾害的报道,必须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本着保密和宣传教育的原则,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避免给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9  应急结束

本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专家组负责对应急效果和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向县级指挥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效果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应急防治的意见。

灾情发生区应急结束后,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灾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灾情,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县级指挥部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商后,由县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各乡镇要建立灾情定期汇报制度,每年定期汇报2—3次。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指导灾害发生地组织灾后生产,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和对引起灾害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

5.2  后期评估、总结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县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地乡镇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县指挥部报告。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县指挥部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州指挥机构报送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关通讯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部门之间、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害应急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处置农业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项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农业重大生物灾害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二是上级拨款。灾情发生后,实施应急防治的地区,各地应按照受灾面积给予农户适当补贴,统防统治费用由县、乡人民政府解决,同时及时向省、州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支持。

6.3  物资保障

建立县、乡镇级农业生物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县植保植检站负责全县农业重大生物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需要。

6.4  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长效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县指挥部组建专家咨询组,承担全县农业生物灾害成因及其趋势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全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县植保植检站负责对全县农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内外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信息,组织植保部门制订防治技术预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技术储备。

6.5  人员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防治农业生物灾害的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能有效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

6.6  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农业生物灾害时,根据有关法律对植物检疫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措施的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扩散蔓延。

6.7  体系建设保障

加快重大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通过几年努力,在病虫测报上达到规范化、网络化、自动化、可视化,建立起以县级区域分中心和区域监测站为骨干,乡级病虫测报站相配套覆盖全县的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农业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

6.8  社会动员保障

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措施等,调动农民群众对农业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奠定群众基础。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根据需要,组建防治专业队伍,每年要分层次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适当规模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培训和教育农民,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提高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工作督导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要根据应急防治预案要求,在辖区内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灾害防治效果。在防治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2  奖惩

8.2.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及时提供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农业生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在执行应急预案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开展重大农业病虫害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在报告和处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2.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虚报、瞒报、假报、缓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执行应急预案时,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对报告和处置农业有害生物工作不力,造成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并导致农作物严重受灾减产的。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农业有害生物:指对我县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易从境外、县外大量迁飞或传播进入我县造成危害,或者在气候、品种适宜条件下极易暴发流行的常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蜱螨、鼠、兔和植物等。

疫情: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及省、市、自治区补充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国家植物检疫法规中规定的检疫对象和各省、市、自治区补充规定的检疫对象,以及对外签订的有关协定、协议、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实施检疫的病、虫、草、鼠害。

9.2  预案管理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10.1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0.2  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张中晖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杨文龙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朝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杨云辉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周银兵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永超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陈星星  县民政局局长

                    张家云  县财政局局长

                    周庆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    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    顺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马朝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永健  县应急局局长

                    李绍祥  县林草局局长

                    盛永昆  县气象局局长

                    罗    杉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王劲锋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李    燊  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高有寿  县烟草公司经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钱晓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从荣同志任副主任。如指挥部成员发生人员变动,由相应人员自动替换。

10.3  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处理应急技术专家组名单(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确定)

组  长:钱晓东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马楚云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李从荣  县植保植检站站长

              曹利民  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推广研究员

              张智凯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刘永明  县气象局副局长

10.4  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处理应急防治组名单(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确定)

组    长:钱晓东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从荣  县植保植检站站长

成    员:钱仕英  县植保植检站副站长

                庞世坚  栋川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李    俊  光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张华安  前场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闫德顺  弥兴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关志琴  太平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白    凌  官屯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袁会清  大河口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何    涛  适中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李育祥  左门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10.5  姚安县农业生物灾害处理应急物资保障组名单(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确定)

组  长:蔡晓波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王家谊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钱晓东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徐建丽  县民政局副局长

              罗    生  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张家云  县应急局副局长



姚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姚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  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非洲猪瘟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口蹄疫在14日内同时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州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在本省内发生。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州级对应的《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遵循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减少损失。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姚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

2.1.1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应急指挥部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对本县突发的Ⅳ级以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决定向新闻媒体发布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情况,承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乡镇制定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提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控制措施和对策,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及个人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项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不与县委县政府保持一致,不积极配合、不履行职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不及时报告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等情形进行追责问责。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防疫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疫区,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供给,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做好设卡防堵等工作,防止疫病扩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消毒药品、医疗器械等销售环节的综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做好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履行餐厨剩余物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及监管职责,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收、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好经费和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接触病原微生物补助、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运送管理及公路、水路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调派公务用车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开展疫源调查、疫情处置、病料采集送检等工作需要。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资料的储备,定期不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的宣传与培训。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设卡防堵工作防止疫区染疫物资外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及处置等工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对参与处置动物疫情的人员的防护管理及技术保障。

县融媒体中心: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需要,做好宣传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知识、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防控进展等正面宣传报道。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部门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部门,即办公室、防治组、监管检疫组、保障组、宣传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县、乡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1  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是:①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工作。②负责指挥部有关通告、报告等文件文稿的草拟、修改、完善、印发。③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保密措施的落实和监督工作。④负责疫情相关部门和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通报和协调及疫情处置新闻发布稿的起草。⑤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的组建、培训和管理工作。⑥承办领导小组及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2  防治组

组长单位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局长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疾控中心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职责:①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料采集送检,作出初步诊断,指导基层采取相应措施。②组织培训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人员。③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器械计划。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严防疫情向人的传播。⑤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共同做好疫区封锁、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设卡防堵等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3  监管检查组

组长单位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

职责:①负责对运输环节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立临时防堵卡点,对过往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和消毒,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外流。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封锁令关闭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经营。③负责屠宰加工场所的检疫监督工作,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④指导各乡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⑤对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人员进行监管和查处。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4  保障组

组长单位为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

职责:①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②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物资的采购供应。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免疫、消毒、堵卡、扑杀、疫情调查及监测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③对防治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国家补偿政策落到实处。④研究制定对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和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供政府决策。⑤做好疫情对与群众密切相关产品的影响预测,必要时做好市场保障工作。⑥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⑦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5  宣传组

组长单位为县委宣传部。由一位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等单位。

职责:①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及时提出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②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③网上发布疫情处置措施、公告;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④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新闻报道把关工作,防止误传误报,引起社会恐慌。⑤组织新闻发布会。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并进行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要组织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州、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

县人民政府;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承担畜禽保险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县、乡、村畜牧兽医人员;境内执业兽医;饲养、经营动物(收购、运输、销售畜禽)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屠宰、加工、销售畜禽产品)的人员、承担畜禽保险的保险公司现场核查工作人员。

3.3.3  报告形式

县、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报告,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级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州对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州级应急响应机制。

4.2.1  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跨县的疫情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村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2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

确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指挥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县指挥部及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或药物预防、消毒;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4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组织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州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5  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6  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组织乡、村技术人员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技术人员做好辖区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注射。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省指挥部。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州指挥部和省指挥部。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可根据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技术力量或乡镇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县级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并经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复核评估认定,方可解除疫情、恢复生产。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受到牲畜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标准或县指挥部决定的标准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将积极组织协调畜牧、卫生、财政、发改、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电话、传真、无线通信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

县融媒体中心和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使用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给予优先保障及优惠。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监管、民兵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并及时采购,科学保管。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资金保障。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经费以及人员防护、应急物资(如备用疫苗、消毒设备、消毒物资、人员防护用品)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及相关人员防护物资储备等开支。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制定管理办法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差距大的,县财政局要及时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局在保证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卫生医务人员、林业技术人员、财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开展动物疫病诊断、防控、防治药物等技术的储备。

6.4  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③个人防护知识;④治安与环境保护;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各职能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根据本预案,可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制定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给养殖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屠宰场、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重大动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9.1.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预备队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牵头组建。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公安人员(民兵);

卫生防疫人员;

其他方面人员。

9.1.2  任务。负责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9.1.3  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①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③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⑤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⑥其他相关知识,包括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及配合要求等。

培训时间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2—3天。

9.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

9.2.1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9.2.2  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9.2.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9.2.4  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和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9.3  非洲猪瘟疫情报告

9.3.1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9.3.2  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9.3.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畜禽饲养户的生产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9.3.4  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和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9.4  口蹄疫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9.4.1  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

9.4.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9.4.3  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和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9.5  封锁

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5.1  封锁令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9.5.2  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9.5.3  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所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在最后一头(只)病畜(禽)处理后21天内没有新发病例的,经县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9.6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9.6.1  扑杀。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对饲养场所环境的污染,实施无放血扑杀,可采用电击、投药、静脉注射等方法。

9.6.2  掩埋地点。选择远离住宅、农牧场、水源、草原及道路且干燥的地方,避开山洪冲刷。

9.6.3  挖坑。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所扑杀尸体考虑,坑深堆放尸体后尸体表层离地面不得少于1.5—2米。

9.6.4  掩埋。坑底铺2—5厘米石灰后放入尸体,并将捆尸绳索等污染物品抛入,再铺2—5厘米石灰,填土夯实。

9.6.5  焚烧。应在焚尸坑或焚尸炉中进行,但必须焚烧完全。

9.7  职业暴露人员的防护

一级防护:①戴16层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②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病畜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进行预防性消毒人员还应带防护眼镜,穿长筒胶鞋,戴橡胶手套。③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二级防护:①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一层防护服,带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橡胶手套,穿鞋套,进行病畜禽扑杀时应穿长筒胶鞋。②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三级防护: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9.8  消毒

9.8.1  消毒前的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相应病原体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9.8.2消毒

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用熏蒸等方式消毒;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的方式消毒;饲料、垫料等可采用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用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可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9.9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9.9.1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资金储备。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每年预拨20万元作为储备资金,其中10万元用于专项应急储备,10万元用于物资储备,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并负责及时拨付。

疫苗储备。口蹄疫疫苗、高致病禽流感疫苗、小反刍兽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除保障春秋季畜禽存栏集中免疫需要外)长期储备各2万头只剂量。

诊断试剂。诊断试剂应随时有足量贮备。

消毒药品。氢氧化钠、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消毒药品。

消毒设备。适用于各种情况下消毒的各类型电动消毒喷雾机、动力消毒喷雾机、手动喷雾机等。

防护用品。透气性连体防护服、塑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各型号注射器、各种采样器材等。

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防疫车等。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9.9.2  管理办法

应急经费建立专项账户,严格专款专用。

应急物资储备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库。

应急物资储备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配。

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适时增换,保证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的状态。

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疫情,不得挪用。


姚安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确保能及时提供财政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有序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保障有力。

1.3  预案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编制预备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财政局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实现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3.2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县财政局主管股室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

4.1.2  县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1.3  突发公共事件对本区域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上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县财政局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由县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属于中央、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报告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4.4.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4.3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4  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确保基础“三保”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方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县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县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落实上级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等情况,由上级财政部门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算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因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相关职能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发生突发财政公共事件后经总结评估,存在需要修订情形的,将适时修订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姚安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做好财政改革发展工作的“纲”和“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落实政府管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

1.2.2  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实施。跨部门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1.2.3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4  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2.5  保密原则

处置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楚雄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楚政办函〔2018〕40号)和《姚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财政部监测平台系统中政府隐性债务、云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政府性债务、其他未被认定的政府隐性债务。

本预案适用于县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各部门举借政府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有债部门)。有债部门名单及债务金额以云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财政部监测平台系统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

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对象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指省人民政府代我县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指财政部认定的监测平台系统中政府隐性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云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财政部监测平台系统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事件。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辖区内出现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区债务风险等级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根据全县债务率合理组织申报新增专项债券,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债务风险有关偿债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诫勉谈话机制,将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

2.2.5  监察机关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7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全县做出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全县各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全县各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分析排查

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政府债务监管方式和手段,根据全县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政府隐性债务、其他债务等情况,定期考核评估各乡镇及县级各部门债务风险状况。列入债务高风险的乡镇及部门,要认真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需要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乡镇及部门,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3.3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预计在采取统筹本级财力并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后仍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人民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政府性债务

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企事业单位、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合同中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且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各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或有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严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违法违规新增担保举借债务,如有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4.5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3.4.5.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省人民政府代我县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②县级或全县4个以上的部门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参照财政部范围和标准确定);

③县级或全县15%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④全县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⑤县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5.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省人民政府代我县发行的政府债券连续3次以上出现流标现象;

②县级或全县3个以上的部门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县级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③县级或全县3个以上部门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县级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④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⑤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⑥县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5.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县级或全县2个以上部门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县级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②全县2个以上部门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县级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③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④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⑤县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5.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县级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表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县级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③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④县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全县各级、各部门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①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采取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②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级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①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②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③县本级偿还省人民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按照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计算加收滞纳金一并扣回。

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依实际情况逐级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①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化解债务风险。

②各部门统筹财力并依法处置政府资产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部门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③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④县人民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乡镇和部门的新增政府债券规模。

⑤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①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③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④县人民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保障“三保”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1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4.2.2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三保”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4.2.3  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2.4  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县级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按照《云南省财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在规定的还款时限内及时足额归还。

4.2.5  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4.2.6  改进财政管理。县级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政府应当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管理政府债务。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人民银行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①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债务风险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②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③县人民政府将政府债务风险处置纳入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和县对部门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主要领导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领导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印发实施的应急预案(姚政办函〔2018〕41号)同时废止。

8  附录

8.1  名词解释

一般债务:包括政府一般债券、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般债务主要用于纯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

专项债务:包括政府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务主要用于有一点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提供担保债务和政府承担救助责任债务。政府提供担保债务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政府承担救助责任债务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

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