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姚安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政策措施
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通〔2019〕9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姚政办通〔2020〕11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
按照《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姚政办通〔2020〕1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提出,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5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姚安县统筹考虑现行增收专项资金总额、符合保障条件人数、累计补助年限等因素,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40%,所需资金从姚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在本县参保的,由县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提供名单,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不在本县参保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名单、金额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省人民政府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涉及量大、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站在全局和大局的高度去领会省人民政府的改革决策部署,站在全县社会的层面去考虑解决被征地农民群体问题,增强地区社会治理效能,站在全县开展社保扩面提质增效专项行动,为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的高度去看问题想事情做工作。
(二)把握政策,准确执行。本次参保补助调整是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精神,在《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姚政办通〔2020〕11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补助调整,在具体执行中要把握好政策。
(三)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是全县的人社工作大事,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商共办,共同做好利民惠民的好事情。要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工作落实,真正把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解决好。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县、乡镇社保服务先锋队要冲先锋打头阵,发挥好牵头引导作用,把政策送到老百姓家中,把养老保险收益账算好算明白,让群众从心底里接受。在加大宣传的同时,要注意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