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控辍保学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姚安县控辍保学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确保全面完成控辍保学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决策部署,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部署要求,按照 “依法控辍、管理控辍、质量控辍、扶贫控辍、情感控辍” 的总体思路,形成政府主责、学校尽责、监护人履责和社会各方支持的控辍保学体系,保证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提高巩固率,确保“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生劝得返、流动生有去向”,实现“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的目标。深入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依法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确保双线四级六长“责任制”和“四步法”要求全面落实,确保2020年上半年全面消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现象,实现控辍保学所有问题清零。下半年全面巩固控辍保学成果,全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
二、组织机构
为做好姚安县控辍保学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姚安县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剑梅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红兵,县教育体育局局长王建华担任,成员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县妇联主要负责同志,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扶贫办、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族宗教局、团县委、县残联、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各乡镇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建华同志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明确责任
(一)县级责任
县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控辍保学具体问题,协调安排成员单位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各乡镇、各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切实督促“六长送学”机制的落实,针对流失学生制定包保方案,守住辍学率的红线,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无建档立卡学生辍学。同时,所有县级领导对所挂钩联系乡镇脱贫攻坚暨教育扶贫控辍保学各项工作负责,确保乡镇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期脱贫退出。
(二)各乡镇责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面掌握辍学学生情况,负责制定乡镇、村、组三级控辍保学包保工作方案,明确乡镇领导、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控辍保学工作职责,依法采取控辍保学措施,并负责将辍学学生找回学校。督促派出所、司法、文化、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严格按照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四个步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典型案例,以示警告。
(三)各级职能部门主要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形成控辍保学的长效联动机制。
1.县委政法委职责:督促全县政法机关依法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治理适龄儿童少年失辍学问题。
2.县人民法院职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好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起诉讼的控辍保学案件。
3.县人民检察院职责:指导、支持做好起诉工作,加强对控辍保学案件的法律监督。
4.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制定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将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教育系统控辍保学责任制,教育体育局局长、中心校长、中小学校校长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将“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明确辍学报告、学籍管理、教育管理和协助劝返等工作责任,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好“保学”的各项任务。
5.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3月、9月认定建档立卡学生后将名册返给县教育体育局,并在扶贫系统中对建档立卡学生进行数据更新,及时调整就学状态。与教育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信息共享,共同达到建档立卡学生无辍学的目标。挂包单位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底对单位的脱贫攻坚成效考核。
6.县民政局: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留守儿童及流浪辍学返校儿童等特殊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规定责令其解聘,并依法从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8.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对擅自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互联网营业性服务场所的情况给予坚决严厉打击;加强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牵头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对无证并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健康教育方面的送教上门和健康教育政策宣传;配合县残联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鉴定。
10.县残联: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证办理工作,配合教育系统负责适时送教上门,对办有残疾证家庭及孩子进行相关资助和政策宣传。
11.县民族宗教局:加强对少数民族辍学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教育,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管理,严禁经文学校(班)、基督教堂、寺院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宗教信教人员;依法惩处接纳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宗教场所管理人员,让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回到课堂。
12.县公安局:负责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及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加大打击拐卖少年儿童的工作力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为义务教育学校创设良好的治安环境。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户籍地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信息核查比对更正,协助各乡镇对无户籍适龄儿童办理落户。
13.县司法局:要负责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各乡镇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采取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方法,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和关心。
14.发改、财政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15.脱贫攻坚挂包单位:对挂包村组建档立卡适龄儿童未入学和辍学学生进行一对一包保,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单位挂包建档立卡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挂包贫困户建档立卡子女无辍学。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四查三比对”。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关于 “四查三比对”的要求,公安部门、扶贫部门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比对核查。一是全面核查户籍人口中6-15周岁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并于每年9月1日前进行动态更新,核准失学学生情况。二是认真比对学籍管理系统与在校学生情况,核准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情况。三是将户籍适龄人口、实际在校生与扶贫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准建档立卡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情况。(牵头部门:县教育体育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四步法”依法控辍。从减少现有辍学学生存量、预防增量入手,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云教规〔2018〕2号)和《楚雄州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引发关于依法运用“四步法”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四步法”依法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监护人发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监护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加强宣传教育。对于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辖区中小学校进行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到人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教育,让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知晓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性质,明确告知监护人行政处罚、法院裁判等违法后果。宣传教育结束,可要求被宣传教育对象签订依法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承诺书。(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肃责令改正。学生失学辍学1个月、经五次劝返仍没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监护人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未开展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的辍学学生及其监护人必须在6月10日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3.依法行政处罚。在《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送达7日监护人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是一种警示而不是目的,针对监护人的罚款金额控制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各乡镇要在6月30日前对现存的辍学学生监护人全部完成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4.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监护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未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催告,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7日后仍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满6个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各乡镇要确保已完成行政处罚的存量辍学学生监护人年底前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全部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
(三)精准开展分类安置。县教育体育局要统筹各义务教育学校,结合学生和家长的意愿,采取普职融合、集中教育、单独教学、随班就读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实施多样化的分类安置办法,科学精准安置劝返学生。统筹各种教育资源,为劝返复学学生提供安置保障,有针对性地加强安置后的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安置工作,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对确定的送教上门对象,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校、落实到人”的原则,就近指定学校承担送教上门任务,按照送教学生身心特点、残疾类别和个人能力制定个性化送教计划和内容,不断完善过程管理,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的教学资源和医教结合资源。(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各项保学措施。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敦促学校开齐开足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落实义务教学就近就便入学的要求,将德育工作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学校要精准开展保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心理辅导、关心关爱和学业帮扶,让每一个学生留得住、学得好,防止辍学学生复学后再失学。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建设,落实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各项工作,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落实贫困学生就学保障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保学机制。(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团县委、县司法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控辍保学周报制。各义务教育学校每周核查学生在校情况,由县教育体育局汇总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并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二是建立结对帮扶制。建立失学辍学分类台账,详细标注失学辍学学生的具体信息,特别是失学、辍学原因,按照“乡镇政府+部门+挂包干部”原则,建立劝学、劝返协同联动结对帮扶机制。具体办法如下:①因贫失辍学—乡镇政府+扶贫+民政+教育体育+挂包干部;②外出打工—乡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挂包干部;③厌学辍学—乡镇政府+教育体育+挂包干部;④因病因残—乡镇政府+残联+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挂包干部;⑤早婚辍学—乡镇政府+司法+公安+民政+挂包干部;⑥其他类型—乡镇政府+民族宗教+教育体育+挂包干部,精准做好劝返工作。三是建立工作督查研判机制。针对控辍保学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并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进行整改销号。四是健全完善就学保障机制。按照“集中管理、免费食宿、因材施教”的原则,做好劝返学生就学保障,落实好“两免一补”和困难家庭生活费补助,统筹使用好社会捐款资金,对劝返回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各乡镇困难临时救助金向家庭困难的劝返学生倾斜。同时劝返回校学生由学校定期集中进行思想教育,安排专人进行课业辅导,对学生的教学活动和生活起居给予关心照顾,多措并举保障劝返回校学生能安心就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直接责任、村(居)委会承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具体责任,教育体育、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承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相应管理责任,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承担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推动全县控辍保学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县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要主动作为,牵头落实好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要统一干部职工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控辍保学“一乡一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各乡镇控辍保学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报送县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教育体育局)。
(三)县纪委、县监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控辍保学工作中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作风不严不实的单位和个人,由按照干管权限给予通报或诫勉问责。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干管权限由同级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甚至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