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姚安县2019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2019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姚安县2019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云环通〔2015〕134号),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评价与考核目的
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姚安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果,提高全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提高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监测评价与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监测评价与考核内容。监测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三大类。
1.生态环境质量。主要是林地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湿地率以及反映环境状况优劣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等内容。
2.环境保护。主要是反映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等内容。
3.环境管理。主要是反映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实绩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等内容。
4.环境监测。客观、科学的环境监测数据为考核基础。
(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
1.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包含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
自然生态指标:(1)林地覆盖率;(2)森林覆盖率;(3)活立木蓄积量;(4)草地覆盖率;(5)湿地率;(6)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
环境状况指标:(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2.环境保护指标包含节能减排指标和环境治理指标。
节能减排指标:(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2)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
环境治理指标:(1)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建成区绿地率。
3.环境管理指标(调节指标)包含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指标、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指标:(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2)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3)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指标:(1)工作组织情况;(2)工作实施情况。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全面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成立姚安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雷 波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晓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周吉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光泽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之成 县教育局局长
胡 进 县财政局局长
周银兵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海斌 县环保局局长
吴洪亮 县住建局局长
梁朝军 县农业局局长
马 超 县林业局局长
刘 赋 县水务局局长
刘建军 县统计局局长
何树荣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阳春红 栋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凌世锋 光禄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永超 前场镇人民政府代理镇长
杨 浤 弥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正武 太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果学超 官屯镇人民政府镇长
宋颖鑫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申光著 适中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孙立兴 左门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陈海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日常考核工作,提出推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的政策措施供领导小组决策;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检自查工作及撰写考核报告;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牵头抓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审核把关各项数据及自查报告,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落到实处。
2.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县教育局。负责“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负责学校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依据考核结果,制定全县相应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措施,保障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及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运行经费的落实。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面积地类、土地利用现状有关指标填报;负责县域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对资源开发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处置。
6.县环保局。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审核和评价,撰写考核报告。具体负责县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地表水水质、县域内城镇空气质量、主要污染源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的监测监管;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逐步能够适应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监管需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等指标支撑报告和证明材料;负责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生态创建、生态保护目标等环境管理指标考核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县环保局、县财政局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自查报告和评价结果开展现场核查和结果确认,并联合公布考核结果。
7.县住建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地率、城镇生活垃圾场运行情况等各项指标的统计填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环境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
8.县农业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牵头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草地覆盖率”等考核数据的计算填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规模养殖工程减排指导工作。
9.县林业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中“林地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等指标考核材料;负责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外来生物防控等项目,并负责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负责森林火灾受害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生态环境监管相关证明材料。
10.县水务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11.县统计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中相关指标数据的提供;负责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12.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资源破坏及违法事件评价考核。
13.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积极开展生态创建,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直接关系省级财政对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给付,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考评,同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是民生之需、民心所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接协调,积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研究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要做好相关痕迹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是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主体。为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各项指标任务落到实处,按照监测评价考核的三大类二十项指标,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合作,统一部署行政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有序推进。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作为督查的重要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进行考核。
(三)强化监管,确保达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轻基数,重变化。虽然是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环境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打分评价,但评价结果的好坏,与各部门日常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密切相关,日常监管到位,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优良,污染物达标排放,考核评价出来的结果就会变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就会增长,县级绩效考核分值就会上升。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四)科学规范、严格考核。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行“县级自查,州级审查,省级审核、评价、考核”,是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实行动态考核,反映的是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基准年为考核期的上一年,各部门自检自查材料要规范,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可靠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同时要保持与上报省、州数据一致性,防止缺失、错误,没有数据的必须有文字说明材料为支撑,不使用非考核工作数据。
六、业务要求
(一)时限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基础数据收集填报,每年填报的基数以上一年度为准,填报时间要求: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考核资料收集、数据填报、自检自查;12月30日前将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证明资料、自检自查报告上报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把关上报。2019年1月10日前报州环保局进行审核,2019年1月20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材料要求
1.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2.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支撑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2018年内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要清晰,以JPG格式存储。
4.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数量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5.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1.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解释、数据来源及评价方法
2.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情况说明
附件1
一、考核指标汇总表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
自然生态指标 |
林地覆盖率 |
活立木蓄积量 |
||
森林覆盖率 |
||
草地覆盖率 |
||
湿地率 |
||
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 |
||
环境状况指标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环境保护指标 |
节能减排指标 |
主要污染物金属排放强度 |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 |
||
环境治理指标 |
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建成区绿地率 |
||
环境管理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
||
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
工作组织情况 |
|
工作实施情况 |
二、生态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指标
(一)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天然林地、人工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不包括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单位:平方千米。
天然林地(天然起源的有林地)是指连续面积≥0.067公顷、郁闭度≥0.20、附着有天然起源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单位:平方千米。
人工林地(人工起源的有林地)是指连续面积≥0.067公顷、郁闭度≥0.20、附着有人工起源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人工乔木林和竹林,其中的人工经济林地计入其它林地。单位:平方千米。
灌木林地是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环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2厘米的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公顷、覆盖度≥30%的林地。单位:平方千米。
其他林地包括经济林地、郁闭度为0.10~0.19的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单位:平方千米。
计算方法:林地覆盖率(%)=(天然林地面积×0.5+人工林地面积×0.3+灌木林面积×0.15+其它林地面积×0.05)÷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部门:林业。
2.活立木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是体现森林资源总规模的基本指标。单位:万立方米。
数据来源部门:林业。
3.森林覆盖率:指县域内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单位:平方千米。
数据来源部门:林业。
4.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单位:平方千米
计算方法:草地覆盖率(%)=(天然草地面积×0.6+人工草地面积×0.4)÷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部门:农业、国土。
5.湿地率:指县域内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四种湿地类型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自然湿地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河流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永久性河流、季节性河流、喀斯特溶洞湿地和洪泛平原湿地。单位:平方千米。
湖泊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永久性淡水湖和季节性淡水湖两类。单位:平方千米。
沼泽湿地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综合体,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地段统计为沼泽湿地:(1)受淡水或咸水、盐水的影响,地表经常过湿或有薄层积水;(2)生长有沼生和部分湿生、水生或盐生植物;(3)有泥炭积累,或虽无泥炭积累,但土壤层中具有明显的潜育层。我省沼泽类型主要为草本沼泽、灌丛沼泽、森林沼泽、沼泽化草甸。单位:平方千米。
人工湿地是指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湿地,包括库塘、运河/输水河和水产养殖场(不含稻田/冬水田/电站库区)。单位:平方千米。
计算方法:湿地率(%)=(自然湿地面积×0.7+人工湿地面积×0.3)÷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部门:林业、水利、国土。
6.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指县域内各类保护区(地)面积(包含自然保护区、其它类型保护区(地))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本方法中,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火山、地质类自然遗迹保护区不纳入计算。单位:平方千米。
其它类型保护区(地)是指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单位:平方千米。
计算方法: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0.5+省级自然保护区×0.3+其它类型保护区(地)×0.2)÷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部门: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7.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域内所有集中式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断面达标频次之和÷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部门:环保。
8.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断面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部门:环保。
9.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AQ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数据评价。
计算方法: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监测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部门:环保。
(二)环境保护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部门:环保。
2.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铅、砷、汞、镉和铬五项重金属的排放量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千米。
计算方法: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铅排放量+砷排放量+汞排放量+镉排放量+铬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部门:环保。
3.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面监测总次数的比例。在污染源监测中,某一污染源的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标准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计算方法: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重点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重点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数据来源部门:环保。
4.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部门:水务。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万吨)÷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部门:住建。
6.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平方千米)×100%。
数据来源部门:住建。
(三)评价方法
1.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得分(EI)=0.7×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得分+0.3×环境保护指标得分
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指标或环境保护指标采取综合指数法,将各单项指标评价基准年度最高水平设定为目标值,每个考核对象该项指标得分根据其与目标值的差距比例计算确定(负指标按反向处理)。
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得分或环境保护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数据目标值×100×指标权重)。
2.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即最终考核结果)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价得分(△EI)=评价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得分-评价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得分+评价年环境管理指标调节分。
3.权重系数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指标 类型 |
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
0.7 |
自然生态指标 |
0.7 |
林地覆盖率 |
0.30 |
正指标 |
森林覆盖率 |
0.10 |
正指标 |
||||
活立木蓄积量 |
0.05 |
正指标 |
||||
草地覆盖率 |
0.03 |
正指标 |
||||
湿地率 |
0.12 |
正指标 |
||||
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 |
0.10 |
正指标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
环境保护指标 |
0.3 |
节能减排指标 |
0.6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0.35 |
正指标 |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 |
0.25 |
正指标 |
||||
环境治理指标 |
0.4 |
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0.20 |
正指标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0.08 |
正指标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0.08 |
正指标 |
||||
建成区绿地率 |
0.04 |
正指标 |
备注:正指标为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正效应的指标,负指标反之。
三、环境管理指标
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大部分。具体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工作实施情况。
环境管理指标按照计分方法打分,各项目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生态环境管理得分,满分为100分。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指标 类型 |
环境管理指标 |
调节分 |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
70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
15 |
正指标 |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
30 |
正指标 |
||||
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25 |
正指标 |
||||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
30 |
工作组织情况 |
10 |
正指标 |
||
工作实施情况 |
20 |
正指标 |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县级政府生态保护政策制定及制度改革创新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包括将生态保护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鼓励或开展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的政策,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等。
建立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管制度,重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节能减排总量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机制等。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生态创建:国家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国家或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或省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的创建和管护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0分。已开展相关创建工作的,得5分;已创建国家级的,得10分;已创建省级的,得8分;创建一项即可,得分不累加。在此基础上,视管护情况酌情加(减)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2.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生态保护目标:年度生态环保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工程项目实施:为修复或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国家、省、州市及县级等有关规划或年度计划开展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三类:一类是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营造林、城乡绿化造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外来有害生物防控、湖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土壤和重金属防治等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二类是为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三类是县域自筹资金开展的生态保护项目。
计分方法:满分1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任务下达和实际完成对比数据、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
3.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环境监管:森林火灾受害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具备完成考核监测、专项环境监测能力。
计分方法:满分8分,设立环境监测机构的。得4分;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并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得8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设立机构文件、运行经费及达标验收文件等。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2分。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得2分,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或超过75%的,得3分;建成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得2分,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或超过75%的,得3分;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2分。
计分依据:提供验收以及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方面的文件。
(二)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1.工作组织情况:各地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0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组织机构、工作方案、人员培训及经费保障等。
2.工作实施情况:自查报告规范性,数据填报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性。
计分方法:满分20分。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对于上一年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成效。
根据被考核县域填报的数据及证明材料以及实地抽查情况综合打分。自查填报数据应全部具有证明材料或监测报告支撑,未能填报数据须附说明材料。环境监测数据应具备规范的环境监测报告支撑,不存在数据填报缺失、错误(如数据单位错误、逻辑错误、标准错误等)或使用非考核工作的数据(报告)等情况。
(三)环境管理指标调节分的确定
某县的环境管理指标得分与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最低分和最高分相比较,按照差距比例计算确定该县的最终环境管理指标调节分。
当某县的环境管理指标得分大于或等于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时:该县环境管理指标调节分=1.5×(该县的环境管理指标得分-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最高分-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
当某县的环境管理指标得分小于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时:该县环境管理指标调节分=1.5×(该县的环境管理指标得分-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分-各县环境管理指标得分的最低分)
评价年为考核年的上一年,如2019年开展考核,则2018年为评价年。
附件2
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二)考核年度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支出。
二、各考核指标变化情况
说明各考核指标数据的年际变化及变化原因,比如林地面积增加,需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及增加的具体地点(经纬度坐标)。比如水质达标率发生变化,需核实说明具体原因。附各项考核指标证明材料和正式环境监测报告。
三、县域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说明考核年度内县域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破坏森林资源事件及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违法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生态损失、应急处置情况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等
按照附件中关于环境管理指标计分方法,提供及说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及生态创建情况,生态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生态工程项目情况,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全部内容和证明材料,并对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成效进行说明。
五、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