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发〔2016〕14号)、《中共姚安县委 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姚发〔2017〕11号)精神,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能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姚安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陈晓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周吉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 进 县财政局局长
尹 倩 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马 桑 县发改局局长
马朝辉 县经信局局长
李文顺 县司法局局长
高余德 县人社局局长
周银兵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洪亮 县住建局局长
孙光勇 县审计局局长
张家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罗 杉 县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主任
邵华秋 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副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供销合作社,由尹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杉、邵华秋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接任者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
1.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全县供销系统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2.承担监督全县供销系统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通过统计、审计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制定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3.负责建立社有资产资本预算管理制度、运营规划及办法,汇总分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负责对全资、参股和控股的社有企业运营进行监管,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及离任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经营成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4.根据有关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社有企业领导班子人员任免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代表委员会向参股、控股社有企业选派董事和监事,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5.负责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基础管理,拟定社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对社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6.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实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运作和投资项目。
7.负责督促检查社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将社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
2.拟定社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中的问题,保护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社有资产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控制度;负责审核控参股企业章程、“三会”议事规则、重大投融资事项;建立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负责审核控参股企业内部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
5.强化社有企业监督监管职能;根据委员会决策,实施社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内部审计等工作;协调解决社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产方面重大问题。
6.建立社有资本营运年度与中期财务预算制度,向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7.负责督促检查各社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负责全县供销系统社有资产管理的信息收集,上级精神传达,具体指导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委员会会议拟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如遇社有资产重大事项,需要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并负责召集。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