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为建立健全我县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切实加快全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顺利推进农村水利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以推进姚安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为重点,以农业节水增效为目的,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载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水费政策体系,强化用水户自主管理,确保末级渠系工程管理和农业灌溉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灌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服务,群众自愿、自主、自治,经费自筹、自管、自用,工程自定、自建、自管和互惠互利、就近方便、分户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用水户协会的建立原则上以各乡镇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县管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各乡镇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工作,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过程中,应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规范用水秩序,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增效,逐步建立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实现灌区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利用。
四、方法步骤
(一)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3月20日前)
1.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相关站所和村(居)委会为成员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2.各乡镇领导小组要全过程负责组建工作,制定组建计划并认真实施。
3.县水务局、县科协、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做好指导工作,负责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筹备、组建、运行管理和审批工作。
4.全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开展宣传发动工作(2017年3月28日前)
宣传发动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概念、性质、功能和章程;
2.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和意义;
3.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内部关系;
4.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运行和管理机制;
5.用水户(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农民参加协会的有关手续,协会成立的程序和办法;
7.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将为农民带来的效益和好处;
宣传形式:走访农户、邀请农民代表座谈、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召开村组负责人和群众大会。让农民用水户真正了解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并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组织。
(三)划分协会和成立协会筹备组(2017年3月28日前)
1.领导小组根据水文边界确定用水户协会的地域范围,提出划分协会的初步建议。当水文边界与行政村不一致时,应以水文边界为准联合组建协会,以便于用水计量、水费收缴和协会内渠道工程的管养.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单独组建协会的,同一水文边界内的协会应协调好水方计量等相关事宜。
2.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筹备组(10-15人),其成员包括:乡(镇)干部、村(社区)干部、水管站负责人,农民代表(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1/2)。
3.农民代表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每个村民小组至少产生一名)。
4.由协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的用水户协会筹备组,在农民用水户协会正式成立前,筹备组负责日常工作。
(四)摸清协会的基本情况(2017年4月10日前)
1.协会筹备组应根据划定的地域范围,摸清协会所辖区域的基本情况,并编写基本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会范围内的农户、人口、劳动力情况;
(2)协会范围内的土地、耕地面积以及各种作物面积;
(3)协会范围内的工程状况及维修方案;
(4)协会范围内农民群众的经济和社会情况;
(5)协会范围内的分水比例及目前管水、用水、计量和水费收缴情况;
2.收集农民申请入会登记表。登记表应统一印制,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灌溉面积、农业劳动力、入会意愿等。
3.由领导小组或协会筹备组负责,就成立协会相关事宜向县科协报告,乡镇科协做好指导和对接,县科协根据各乡镇领导小组或协会筹备组的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批复。
(五)安排协会活动场所及设施(2017年4月10日前)
协会筹备组应按照组建协会的计划,根据“节约、实用”的原则,落实好协会活动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并取得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办公地点原则上由各村委会确定。
(六)拟定协会章程(2017年4月1日前)
初步制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草案)》《财务管理制度》《灌溉管理制度》《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制度》等。
(七)选举会员代表、各用水组协会工作人员和协会理事会成员(2017年4月15日前)
1.筹备组应根据协会范围内的水文边界划分若干个用水组(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用水组)。
2.会员代表一般以用水组为单元,由各用水组用水户(每户一人)代表选举产生(每个用水组选出5%会员代表,至少有一名)。
3.筹备组应广泛听取会员代表及广大群众意见,在各用水组已选出的代表中,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协商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应以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大小而定,以精简务实为原则,尽可能减少农民用水户的负担。
4.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
(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有责任心,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具有一定的灌溉管理和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
(5)群众威信比较高。
(八)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的培训工作(2017年4月20日前)
1.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应分不同层次、不同要求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协会理事会成员、用水户代表均经过培训并达到培训要求。
2.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日期、培训教师和考核等。
3.对培训效果应进行检查、核实、并记录存档。
主要宣讲协会组建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运行管理中的职责、任务、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灌溉管理、工程管理基本知识。
(九)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乡镇农民用水户协会(2017年4月25日前)
1.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大会的任务是:
(1)审议协会筹备组工作报告;
(2)审议协会章程;
(3)由各协会全体会员代表选举协会理事会成员;
(4)理事会成员分工,一般设协会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兼秘书长一名);
(5)宣布农民用水户协会正式成立;
(6)审议通过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3.各用水小组工作人员由协会理事会聘评(优先选用用水户代表)。
(十)注册登记(2017年4月30日前)
1.由领导小组或理事会负责,统一向县民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协会名称、地点、法人代表姓名、业务范围、活动范围、协会的业务管理单位等。
2.协会理事会按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申报社团法人组织的统一表格和章程内容及其他要求,准备上报材料。申报的材料有:
(1)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2)农民用水户协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协会会长履历表;
(3)社团法人登记表;
(4)社团法人注册表;
(5)农民用水户协会资产证明文件;
(6)灌溉工程的使用维护权的证明文件等。
3.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核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各一份,由协会保存。此后,协会便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实体从事灌溉服务。
(十一)开展验收工作(2017年5月30日前)
1.协会理事会在全部组建工作完成并备齐了所有验收资料后,即可向县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协会组建过程及结果、协会基本情况和组织情况,协会范围内灌溉工程情况、协会规章制度和投入运行的计划安排,以及验收准备情况等。
2.协会应备齐的验收资料:
(1)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明;
(2)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3)协会运行管理手册;
(4)理事会成员和用水户代表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5)协会范围内的灌溉工程布置图及工程设备有关资料;
(6)协会用水户灌溉面积登记表;
(7)协会组建过程中的有关书面记录和资料。
3.由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会的验收工作,成员应包括:领导小组派出的人员、县水务局、县科协、县民政局、县水务局灌区管委会、协会所在乡(镇)、水管站、村(社区)干部和用水户代表等。
4.验收组应按协会建成达标的考核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并做出通过、暂缓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
5.对通过验收的协会,由协会验收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对暂缓验收的协会,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存在的问题后重新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协会,则应重新组建,并申请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用水户协会建立的主体,要认真按照协会组建要求,按照分解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县水务局、县科协和县民政局是这次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具体指导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培训,确保我县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县级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工作上的便利。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立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协会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不得产生任何中间环节,严禁搭收其他费用。所收取的水费专户储蓄、专人管理,由用水户协会理事会根据当年工程维修和人员开支预算情况制定方案,交由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执行方案。用水户协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及工程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想方设法发挥工程效益。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领导,水务、科协、民政、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作好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增加对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工程的资金投入,改善工程质量;相关部门要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非营利性服务组织性质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公益性的基础性,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农民用水户协会正常运行,促进全县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的形成。
(四)为鼓励县管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各乡镇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工作,以点带面带动全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促进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县管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各乡镇按要求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并完成注册登记并满足开展工作条件的协会,由县水务局补助每个协会组建经费2000元。
附件:1.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示例
2.农民用水户协会相关制度示例
附件1
XXX县XXX乡XXX村委会用水户协会
章 程
(2017年4月XX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XXX县XXX乡XXX村委会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用水户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XXX.乡XXX村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为加强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产、群众增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尽快实现小康,由辖区群众自愿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第二条 用水户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做好搭区内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生产、生活供水服务。
第三条 用水户协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用水户协会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的水资源统一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通过辖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
第六条 用水户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有关水法律、法规和国家治水、兴水方针、政策,规范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行为;
(二)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
(三)对生活、生产和农灌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负责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其中生活、经营用水按方收费,农灌用水按亩配方,实际灌演次数核收;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受益区范围内自愿参加入会并遵守协会章程的用水户或单位组织,经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入、退会自由的权利;
2.优先参加协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3.优先获得协会提供人畜饮水和旱地灌溉用水;
4.提出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中的人员;
5.听取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经营事务;
7.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二)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涉水公益事业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和水费;
4.节约用水。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重大活动,视为自动离会,并在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用水户协会的组织原则: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用水户协会选举产生的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用水户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供水及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四)选举会员代表及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是否终止;
(六)讨论并决定其它涉水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生产生活用水经营情况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按照会员实有数的XX%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筹集工程建设和供水活动的投工投劳、集资和经费;
(四)制定协会的供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办法;
(五)核算供水成本,制定结合实际的水价执行标准及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六)设立办事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供水建设规划、计划和水费标准、征收的实施;
(十)做好会员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前、生产中的各项用水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会长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八条 会长为用水户协会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协会全年的供用水调配计划、节水灌溉技术的引进、示范及财务管理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保证本会活动正常开展;
(四)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协会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及供用水合同,搞好整个协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3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政府补助,社会、个人集资、捐赠;
2.水费收入;
3.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4.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协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开发。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规则管理自身的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须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X县XXX乡XXX村委会用水户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X村委会用水协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会 长:XXXXXX 村委会书记
副会长:XXXXXX 村委会文书
副会长:XXXXXX 村民小组组长
副会长:XXXXXX 村民小组副组长
成 员:XXXXX
XXXXX
XXXXX
会 计:XXXXX
出 纳:XXXXX
附件2
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用水户协会章程》,为加强用水户协会会员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的收取
1.会费标准。每个会员(每户)l元/年。
2.会费收取采用一年一次收缴,即每年12月底前交清。协会会员应自觉按期交纳会费。
3.收取的手续和管理。由协会财务人员开具收取会费统一收据,加盖收费人员印章或签字。收取的会费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娜作它用。
二、会费开支范围
l.制作会员证书工本费支出。
2.协会组织的供用水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支出。
3.协会会员活动经费支出。
4.用于订阅水利报刊、法律法规方面经费支出。
三、会员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接受会员监番。
四、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水户协会的建设资金、集资、水费和会费严格按照《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协会财务收支实行会长负总责,会计、出纳负专责,收支由会长一支笔签字,会计、出纳具体办理,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和管理。
三、协会现金收取一律采用统一的收款凭据,收款时统一加协会印章和收款人私章或签名。
四、经费审批权限。数额500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由协会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五、凡报销的支出凭据,须有会长审批和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应注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方可报销,出纳必须严格把关,会计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发现手续不全的须补齐手续方可报销,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六、加强用水户协会资产管理。用水户协会的建设资金、购置办公用品等严格参照水利工程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属协会或个人所有的水利资产,用水户协会须造册登记,建账或建卡监督进行管理。
七、严禁私自用协会财产、债权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抵押或转借现金,确有必要的必须报请会长及其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八、加强货币资金和饮水、灌溉设备的管理,严禁将协会资金公款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建立银行账必须每月核对,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超限额保管现金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不准白条抵现金和坐支现金。
九、加强资产核算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会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十、会计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用水户协会的财务工作,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用水户协会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
十一、本制度自X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为确保“山区小康水利”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建成后的正常运行,使其长久发挥应有效益,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结合石桥河村委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工投劳办法
(一)建设期投工投劳
建设期的投工投劳数,按各建设项目土建部分的工程量平均到人计算核定。定额标准:
1.土石方工程:土方开挖2.1m3/工日,石方开挖l.0m3/工日;
2.投工投劳折资:土方开挖8.57元/m3,石方开挖18.00元/m3;
3.工程建设中的材料搬运等所需投工投劳,,按项目所需工日核算。核算标准:18.00元/工日。
(二)建后使用中的投工投劳
建后使用中的投工投劳分为旱地水浇工程、人畜饮水管路维修和更新改造两部分。
l.旱地水浇工程
属个人使用部分的按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由个人自行承担。公共部分如需维修、更新改造由协会理事会确定,核定工程量,按受益人口平均计算投工量和集资数额。投工定额标准暂定为l8.00元/工日。
2.人饮工程
人饮工程属个人使用部分的由谁使用、谁管理维修。公共部分的维修在水费中列支。如工程需大修理或更新改造时,由协会理事会确定,核定工程量和所需投入的资金,并扣除水费中可提取的部分外,不足的部分由用水户按人均计算投工量和集资数额。投工定额标准暂定为l8.00元/工日。
二、集资办法
集资数额按照项目的投资比例确定,数额确定后按受益人口人均计算核定。按下列方法筹集资金:
(一)投工投劳:投工投劳按土建工程量和搬运材料所需工日进行平均到入计算,其标准按l8.00元/工日计。如不投工者,按30元每工日计。
(二)投料:按建筑工程的材料使用量(自筹部分)平均到受益区人口计算核定,可以投料或以料折资,以料折资标准:石方45元/m3,砂料35元/m3。
(三)集资:根据工程项目经争取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和投料总投资仍缺口的,由协会负责组织受益区群众进行集资解决。
(四)预售水票:项目总投资除国家补助资金和受益区自筹资金外仍不足的部分,采取提前向受益群众预售水票的办法来筹集。预售水的价格按生活用水0.l5元/m3计算(实际执行水价为0.2元/m3),旱地水浇用水0.0l5元/m3(实际执行水价0.02元/m3),具体筹集资金由协会理事会根据缺口资金提交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三、投工投劳、集资的管理
投工投劳、集资由协会理事会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统一组织筹集和管理使用。
(一)投工投劳量、集资额的筹集和使用由协会理事会按水利工程项目分别造册登记并向用水户会员进行公示。
(二)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用水户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对拒不投工投劳、集资的用水户,用水户协会将停止对其生活、生产供水,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XXXX乡人民政府及XXXX村委会对用水户协会组织的投工投劳、集资进行严格监督。
四、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为加强“山区小康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大修理原则上由用水户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特殊项目除外。
二、协会理事会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配合技术人员做好规划、勘测、质检等工作,同时配合技术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计划。
三、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程序进行。
四、建筑材料由协会理事会统一采购和保管发放,采购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坚持质好价优的原则。材料由相关的技术人员检查验收,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
五、建筑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和做好材料台账,定时清理。
六、由群众投工投劳完成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协会核定的数量如数完成,同时要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予验收。
七、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施工规范进行,完工后应向协会理事会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质量不合格的,须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八、对隐蔽工程,一道工序完成后,应由协会理事会施工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认可数量和质量,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程序的施工,否则不予认可。
九、协会理事会应积极组织好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好施工档案,在技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总体竣工验收报告。
十、协会理事会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工作到位,认真负责,严把质量关,收集有关施工资料,同时要负责指导好施工单位和民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十一、施工单位及外来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对触犯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X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为加强辖区生活、经营和农灌用水的科学调度、节约用水管理,结合本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辖区内生活、经营和农灌用水实行有偿供水。
二、协会理事会按照当地水资源量,每年对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农作物灌溉用水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用水调配计划。
三、生活用水管理。
(一)为确保生活用水安全,协会理事会应对水源区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管护,确保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二)运行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工程、输水管道的管护,发现漏水等问题,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年供水保证率在90%以上。
四、农灌用水管理。
(一)每年根据社区农作物种植计划,制定灌溉用水计划。
(二)积极抓好安全蓄水工作,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多蓄水、蓄好水。
(三)及时组织对灌溉沟渠、输水管道、蓄水工程的清淤除障和维修养护,确保农作物需水时能适时供水。
五、积极引进节水灌溉等新科技并推广运用。
六、加大节约用水和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供用水顺利开展。
七、本办法自X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根据《用水户协会章程》,为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经费来源,节约用水并使水利工程长期为当地群众服务,结合石桥河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有偿供水。辖区范围内的生活、经营用水按方收费,农灌用水按亩配方,按实际灌溉次数核收。
二、水价成本核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核算。
三、水价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活用水、农灌用水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生活用水0.2元/m3,农灌用水0.02元/m3。
四、水费征收。
(一)生活、经营用水水费每半年征收一次。
(二)农灌用水水费按作物季节半年征收一次。
(三)水费的征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统一收取。协会会员交纳水费,由协会财务人员开具统一发票(收据)。
(四)协会会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l‰滞纳金,催交仍不交纳者,协会将停止对其供水。
五、水费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费的使用范围:
1.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人员经费;
2.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3.水资源的统一规划、保护、开发利用;
4.水质检测、化验;
5.节约用水、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6.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
7.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活动经费补助。
(三)水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水费的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六、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为加强辖区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管理,使水利工程能长期为当地群众服务。结合石桥河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辖区内的水源,生产、生活供水设施的公共部分属用水户协会的管理范围。
二、运行管理。
(一)管理目标: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证供水正常。
(二)协会理事会按照工程规模、地理位置、输水管道长度等提出具体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提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三)协会理事会负责与专(兼)职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运行管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其职责和管理目标及范围,建立工程正常运行和特殊情况(如地震、特大洪灾等)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及管理项目等应向会员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三、维修养护管理
(一))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由管理人员按照检查、监测及巡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核实确需维修养护的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属个人管理(所有)的工程,由理事会负责指导、监督个人限期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二)维修养护经费。属协会管理的工程,由水费中列支;属个人管理使用的工程,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会员有参加工程应急抢险义务。发现工程存在问题,如管道漏水、工程出现险情等应及时反映给管理人员或理事会。
五、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应由理事会制定出方案计划,提交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六、协会理事会对工程运行管理、应急抢险、维护协会利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事适当奖励。
七、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